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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若干法律思考学毕业(2)

2016-10-15 01:05
导读: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创新理念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彻底改变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创新理念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彻底改变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靠,统筹城乡发展,寻求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路径选择,实现社会经济制度的创新与转换。  (一)重视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的城乡差距。毋庸置疑,经历20余年的改革与实践,我国城市与乡村的社会经济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全国的城市化水平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城乡系统中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的社区类型的实际水平,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而被进一步拉大,城市和乡村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区域差异,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我们必须留意到因改革而诱发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城乡差距:  1.制度变迁过程中城乡之间的制度供给失衡。众所周知,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村的制度需求就一直处于饥饿状态,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流通体制、资本制度、组织制度等等在内的相关制度,都始终处于一种供给缺位的境况,难以有效满足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所呈现出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递减、农民收进增长速度递减和农民负担屡减屡增的变动轨迹,窥见一斑。与农村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状况相比较,城市的制度供给状况则伴随改革重点向城市的移转而明显优于农村,特别是在兴办经济特区,开放沿海、沿边、沿江城市,实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过程中,城市获得并享受了比农村更多的制度供给优惠,从而进一步固化甚至强化了延续已久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  2.渐进式的改革进路对城乡制度变迁的影响。纵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我们推行的是一种由点到面、由东到西、由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改革进路。在这一过程中,城市更多地成为了改革开放政策试点的优先选择,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城市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往往在原有制度的运行惯性和新生制度的利益驱使下,追求着自身目标的最大化,而中心政府则是把通过特定区域和主体的政策试点和制度创新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推而广之,放大适用范围,其结果是形成一种制度变迁中的城乡时滞。与此同时,制度作为调节人们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规则,不同的组织和个人对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本钱和预期收益的评价是有差异的,所以制度变迁还存在一个获得广大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题目,因而对城市适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一定适用于农村,而农村在对这种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消化和吸收”中,也有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适应过程,从而形成制度变迁的另一种城乡时滞。  3.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相容性题目。新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 一般说来,非正式约束作为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对正式约束的扩展、细化和限制,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正式约束的确立和实施机制的形成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会造成对与其相悖的制度创新和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由国家推行的一系列的关于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式约束或改革措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保存于民间的非正式约束的阻滞、对抗乃至破坏。即使是那些在城镇居民中获得认同的很多非正式约束,其经济绩效在农村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创新理念。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城乡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即在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商品、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能够在城乡内部、城乡之间自由顺畅的活动,进而在城乡之间形成一种资源互通、分工互补、利益共享、共同进步的互动关系,从而加速城市化进程和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经济一体化是终极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基础性构件,其过程定将是艰巨而复杂的,任何牢牢依靠某一个方面的制度或措施来解决这一题目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不切合实际的。总体来讲,基本出路就是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产业化、城市化、市场化来解决题目,就是说,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进行根本改造,通过产业化和城市化实现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业转移,通过深化改革把农村经济纳进全国同一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轨道,实在质是中国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的过程。 具体来讲,就是在逐步推进城乡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两端同时启动,既要依靠城市辐射农村,产业反哺农业;又要依靠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只有这内外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是我们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正确的路径选择。为此,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更新制度创新理念,推进有关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变迁和制度转换。  1.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同一。自法律而言,“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同一性就是必须的。” 维护国家的法治同一不仅是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法治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当然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性要求。首先,应在确保国家法治同一的条件下,积极进行有关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创设。即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条件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所确立的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大胆的制度创设与更新。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充分运用宪法授予的制度创设的自由空间,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鉴戒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内部化,保持法制系统的开放性。比如,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改变它们所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时,为缩小城乡差别而采取的支持农业的规模经营、实行农产品保护价、建立农产品储备、推动农产品出口、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信贷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甚至对农产品实行补贴等措施都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鉴戒。另一方面则是要保证立法权限的运用和相关制度的创新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努力做到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性要求的协调与同一。因此,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心提出的“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的进程中,应当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制定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法律规范。其次,还应在确保国家法治同一的条件下,有效推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实现。由于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而是应当保存于人们的心中,内化为指导自身行为和自为约束的行动准则。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更显紧迫与急需。同时还应夸大,相关法律的实施应做到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法律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目前一个很现实的题目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实施机制。  2.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众所周知,公平是一个颇具主观色彩的概念,即便是对于同一事物的公平性判定,不同的社会主体也会基于各自的态度和评判标准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尽管如此,公平并没有因此而退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范围,相反,它则伴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而不断得到传承与发展。在我国不断推进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制创新过程中,公平原则不但要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加以确定,而且还应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实践当中得到巩固与强化,从而为农村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终极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创造一个在农村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从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应以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法律地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律待遇的同等为目标。具体而言,首先应以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实质法律地位的同等为突破口。从中国的特殊人口国情出发,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实行不同的户籍治理制度,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但是这决不能成为动摇城乡居民之间实质法律地位同等原则,进而在城乡居民之间实行差别法律待遇的正当理由。其次,在保证城乡居民之间法律地位同等的条件下,要十分夸大权利和义务在城乡居民之间法律配置上的均衡和对等。由于公平目标的实现终极会转化为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载体的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法律权利和义务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均衡和对等分配的实质就是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正当利益的有效保护,这不仅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大计,而且还关系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大局,关系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3.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重视发挥国家的适度干预功能。我国事一个拥有广袤农村和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三农”题目作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本质反映,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题目。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所有的“三农”题目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所处的相对弱势境地所致。毋庸讳言,农业相对于产业和第三产业是一个自然的弱质产业,它的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竞争力弱,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渠道不畅通,农民有组织地进进市场的程度低,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弱,农民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另外,在中国长期推行城乡不均衡发展战略的影响下,农业经济更是陷进十分困难的境地。农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这种不利局面自然又导致了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村社会发展和以农业为主要收进来源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进步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由于条件和能力所限,这种困难和弱势境地的克服与改善,单靠它们自身的气力又是难以奏效的。除此之外,应对WTO给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新的挑战,因此,由国家出面借助国家公权力适当地参与和干预“三农”题目,就成为了在现实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也使得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与保障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进步,不断进步农民生活水平,进而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说,把这样一个广阔地域范围内的数目巨大的农民群体置于一种有失同等或公平境地的社会现状下,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明显相悖的。因此,寻求一种包括政府干预在内的市场之外的气力,对于这种失衡状态施以必要的干预与矫正,其正当性和重要性是明显的。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除了某种自然的因素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所施行的城乡分治的政策所致,诸如收进差距、地区差距、资源配置不公等题目的形成都与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战略是紧密相关的,因此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更需要政府主动调整其位置,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才能奏效。也就是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变状况,也是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表现。当然,国家的这种干预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广大农民亲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政府干预的行为和限度必须限定在谨慎干预和适度干预的经济法治的控制范围内。  4.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新要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题目的全球化发展而提出和实践的体现现代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场变革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运动。可持续发展,在纵的方面表现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持续发展;在横的方面,表现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面对传统发展模式所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负效应和危害性,可持续发展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作为一种全球化的发展战略在国际社会得到积极推动和实施。在中国倡导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观背景下,由农村、农业和农民构成的“三农”题目,构成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课题。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切实解决“三农”题目的治本之策。这不仅是我国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更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当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具体要求贯串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往。由于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观、发展模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差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实施对于传统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运行方式的挑战和影响必将是严重而深刻的。因此,在进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创设时,首先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有关农业和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通过相关法律的创制、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可持续发展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建设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依据和保障。其次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改革与完善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视、法律宣传以及广大农村社会主体遵法在内的农业和农村法制的实施保障体系,真正使可持续发展从理想变为现实,从思想转化为行动,从外在倡导变化为内在动力。  三、构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的若干设想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着深刻的思想和制度根源,要改变这种状况,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长期过程。就制度本身来说,又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要遵循制度创新的价值理念,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服务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完善和创制有利于促进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体系。就当前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制度创设与安排:  (一)彻底消除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中实际存在的城乡之间的不同等法律待遇,统筹处理好城乡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关系。这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法制建设提出的内在要求。一个健全而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是一个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的制度系统,它的创制与实施不应因城乡居民户身份和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想消除城乡居民在各种法律待遇上的不同等,必将是一个包括更新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的法律观念在内的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为此,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重点解决以下几个突出法律题目:一是加快城乡有别的户籍治理制度改革。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中小城市开始终极到大城市,逐步取消现行户籍制度,建立和实行城乡一体的户籍治理制度,实现以身份治理为主向以职业治理为主的转换,只要进城农民有固定职业、固定收进和固定住址,都可以市民身份进行登记。二是要尽快消除对农民进进非农产业或城市的种种歧视制度和政策。对于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应当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子女上学等方面赋予其市民待遇,有权同等享用城市公共服务,必须果断清理和尽快取缔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违法收费项目。三是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城乡土地征用制度,让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失地不失利、不失业。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他们的最后一道生存防线。大量以低价甚至无偿强制征收农民的土地,而又限制他们进城,这实质上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侵犯和剥夺。 为了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除了果断执行中心的文件精神之外,要积极推进土地征用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首先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彻底的市场招标出让制度,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其次对于公益性用地,固然目前只能按照协议出让办法从农民手里征地,但是征用价格原则上应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假如在征地过程中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农民损失的,就必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另外,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回农民所有,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宗旨,以***决策为原则,公正公平地为农民服务,代表农民对集体土地出让行使决策权,并决定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方向,监视出让土地补偿金的分配。  (二)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统筹处理好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这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对于法治建设提出的必然要求。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它们的主导产业经历了高效率的农业、轻产业、重化产业、基础设施、第三产业、信息产业(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样一个符合产业化规律的自然演进过程;农业的发展则经历了劳动者农业生产率的上升,农业支持产业,工农经济一体化和产业反哺农业和保护农民四个阶段。与此不同的是,“优先发展城市重化产业,剥夺乡村农业(现在仍未改变),第三产业的发展未受到充分重视”,一直构成中国产业化过程中的产业结构的典型特征。即使是经历了20余年的改革与发展后,以农业生产效率落后、产业生产的重复过剩以及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为特征的不公道的产业结构,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特别是在国民经济进进“买方市场”阶段,城乡互为需求市场的作用日益凸现的情况下,其弊端与缺陷就显得更为突出和严重。可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加速推进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一个制约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瓶颈。对此,我们的基本熟悉是,根本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离不开继续推进的产业化进程,但这种产业化已不是那种仅指制造业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进步的狭义的产业化过程。我们要实现的产业化,应是一个既包括产业本身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进步,又包含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由于技术进步和第三产业发展所引起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业现代化与产业化是相互支撑,并行不悖的。反映到法律上,我们建议可以通过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来强化我国《农业法》业已确立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法律实现机制。具体而言,应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之间密切关系的条件下,充分熟悉中国农业所具有的自然弱质特性和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巨大竞争压力,通过适度发挥国家所负有的规划、财政、金融和强制分配等干预职能,确立包括产业结构、生产布局、产业组织、资金、技术、人才、信息支持等在内的产业反哺农业的强制性的法律运行机制,为加速促进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还应总结我国农业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健全和强化法律责任,防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分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以及由此可能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制定《就业法》,统筹处理好城乡就业的关系。这是中国的人口国情、城乡之间紧张的就业关系和我国就业的法律调整现状,对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现有城乡就业人口达7亿以上,比整个发达国家就业人口还多2亿以上,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多万人,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转变时期,隐性失业显性化。一个方面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员数目巨大,再就业难度进步,就业岗位与就业需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加剧了城市就业的矛盾,进而使得我国的就业关系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就业关系显得十分紧张。而我国的《劳动法》则因调整范围和功能的局限性,又难以对就业关系做出有力调整。因此,我们建议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有关国际就业公约的基础上,吸收、鉴戒国外的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就业方面的一些有益经验,专门制定《就业法》,来调整我国产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就业关系,其核心内容应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就业权的基础上,确认和发挥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应从扩大就业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要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要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要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要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这是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总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把政府在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和能够发挥的扩大就业、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教育培训与劳动就业相结合、进步劳动者的总体水平、放宽对劳动力活动的限制、促进城乡劳动力的交流以及进而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与作用,从制度上、组织上做出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这不仅对于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履行就业保障职责、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以及帮助离乡农民实现劳动就业,而且对于顺应世界就业立法潮流、健全劳动就业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制定《小城镇法》,统筹处理好发展大中城市和发展小城镇的关系。这是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实现途径。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方面可利用的能量和可拓展的空间是多方面的,但是加速城镇化进程,减少城乡二元结构的比重应成为主攻方向。尽管在经济学界存在有关实现城市化城乡发展的战略次序上的明显分歧,如大城市主导论、城镇主导论和乡村综合建设主导论等,但是谁也不会否认小城镇建设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方面所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特别是在城市化经过了初期和中期的发展,大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得到充分开释后,中小城城镇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空间。我国目前已有1.9万个建制镇,它们活跃于中国的各个角落,成为了中国城市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制定《小城镇法》,通过立法和适当的制度设定,正确处理大中城市和发展小城镇的关系,规范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形成小城镇公道布局,规划科学的相对健全的体制和机制十分关键。为此,要抓紧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公道配置功能;要建立完善的城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治理制度,努力把小城镇建成一定社区范围内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吸纳能力的经济中心、科教文化中心,成为联结广大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和传播现代文明的桥梁。在如何对待大城市与小城镇的关系题目上,我们以为我国不宜走大城市过分扩张的道路,大城市过分扩张必然会带来诸多题目。今后国家的城市发展战略应当重视小城镇的发展,由此应当将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小城镇建设倾斜,小城镇发展了,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地区差距也将因之而缩小。  (五)创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统筹处理好城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城乡之间的自然条件的差异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一个客观事实,以农业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过程中显然处于自然的劣势境地。但是,广大农村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所担负的不容替换的生态功能确实不容忽视的。假如我们不能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我国正在推行的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统筹处理好城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对此,《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治理机制”。 但是,创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并非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法》来解决所有题目,而是要通过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综合性的立法创制过程,形成一个由可持续发展的宪法性制度保障、以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为表现形式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行政治理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为表现形式的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系统。就经济法制而言,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农村资源的关系,杜尽对农村资源的掠夺性经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关系,防止由于发展经济而导致对农村环境的破坏;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农村人口控制的关系,切实贯彻计划生养的基本国策;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关系,进步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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