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防范权力***的措施学毕业论文(4)
2016-10-18 01:16
导读: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职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职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由于,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职员的本钱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确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职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视其行为和财产收进,一旦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往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重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的经济条件。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的法律环境惩办***,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过往,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遵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办。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往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正当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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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正如***同道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正确认廉政、***的内含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职员是否违反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职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进法制化轨道的条件条件和重要环节。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鉴戒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党内监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视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职职员有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可否认,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了很多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十几个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百多个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几,政策性的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纵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其次,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假如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往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职员必须遵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职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熟悉,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针对这一时期***现象的新特点,我们以为惩处的重点部分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治理部分;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惩处的重点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搞权钱交易的党政机关工作职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惩办***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纪执法,尽不答应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重办。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重办,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看贪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