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学毕业论文
2016-11-1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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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法是一朵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奇葩”,它属于法。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同等实质上不同等”的劳动关系,它在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的这些特性使其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而且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分之一。假如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我们必将付出沉重的、和社会代价。,劳动法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分。近年来,在我国,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已经开始迅速地提升,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
关键词:劳动法;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分;公法;私法;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颁布将近十周年了,但是在当今之高等院校中,尚未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仍然要比已经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多得多。这种情形实在反映了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劳动法之一般熟悉,即尽大多数人视劳动法为边沿性的法、不太重要的法,不以为劳动法值得给予太多的关注,不以为有必要为劳动法投进太多的精力和资源。假如说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那么劳动法就颇像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者。客观地讲,人们并非有意轻视劳动法,人们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劳动法的熟悉还不到位,对劳动法所蕴含的重大的
政治、经济和社会价值尚不清楚。对劳动法的熟悉的模糊性必然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不利,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探讨“劳动法的地位”这一纯属“务虚”的确实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务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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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之法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即所谓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社会,一国之法律体系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法域构成,每个法域又由若干同类性质之法律部分构成,而每一个法律部分又由若干子部分构成,每个子部分又由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每一项法律制度又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此即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形结构。
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如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1]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一般熟悉,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分,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法律部分。至于社会法的外延,各国学者们的熟悉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意见:广义说以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中义说以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狭义说以为社会法仅指社会保障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