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委托行为的司法界定
2016-11-28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公务委托行为的司法界定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公务,即公共事务,它是特定的主体依据国家宪法或的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对
公务,即公共事务,它是特定的主体依据国家宪法或的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对国家事务和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由于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治理性的特征。因此,对公务的主体及其公务范围在法律上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公务主体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在法定的公务范围内进行活动,不答应存在不具有公务主体资格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从事公务或者虽具有公务主体资格但超越法定的公务范围从事公务,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象征。但是,由于我国仍处在改革时期,国家机构及政府的一些职能部分正在调整之中以及社会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因此,在公务主体及其公务范围的设定上不可能完整地涵盖社会的各个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答应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地存在公务委托。然而,由于对公务委托的主体及其委托公务的范围未能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熟悉不一,存在较大的偏差,本文拟就这一作一些有所裨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