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民法原理
2016-12-09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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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身,在当代,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固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的《民法通则》中已有定论。《德国民法典》中,固然未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它被学者推论为“权利物权”。《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属于“服务”项下的特例。20世纪90年代后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固然也未立专章,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列在“非物质利益客体”之类。传统民法的大多数……
实体特殊性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进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尽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较多,主要精力应放在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假如走相反的路子,不加判定与取舍地用传统上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固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现较大的谬误。
知识产权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