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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的立法悖论(3)

2016-12-11 01:00
导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土地信托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股能够更好的解决土地流转题目,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之后,假如不能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土地信托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股能够更好的解决土地流转题目,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之后,假如不能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则作为法人财产权组成部分的进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所期看的经济目的,例如重庆市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进股题目上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答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进步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这一规定中首次提出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企业,但是,假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股之后就应当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事实上就应当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而且作为公司资产同样应当作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担保,那么,法律要么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的自由流转,要么限制这种流转否定这种出资关系。可见,人股本身并不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题目,解决题目的关键还是在于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自由转让和自由抵押权利。而土地信托方式在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自由抵押。因此,土地信托可以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题目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题目可行的基本制度依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股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流转方式则只能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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