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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同一商标注册要件研析(3)

2017-01-02 01:19
导读:三、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1.申请。根据《条例》第25条,申请人可选择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机构,或是欧盟商标局,或是某成员国中心产业产权机构,

  
  三、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1.申请。根据《条例》第25条,申请人可选择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机构,或是欧盟商标局,或是某成员国中心产业产权机构,或是比荷卢商标局。后两者受理申请后须于两周内报欧盟商标局,若申请超过一个月才到达欧盟商标局,即视为撤销。欧盟商标局一度答应针对“某种别中的所有商品”提出申请[8],现在这种方式已经改变。《条例》实施规则第2条规定,注册商品或服务清单“应以一种可以更清楚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并使每一项都得仅以《尼斯协定》中的一种种别分类的方式进行排列”,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应该根据《尼斯协定》的分类进行回类”。申请文件提交日对于共同体商标意义重大,假如商标获准注册,该日期即为注册有效期间的起始日。
  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要求优先权。一种是基于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在WTO成员先期提出申请的情况。另一种是“展出优先权”,适用于申请人在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国际展览条款的官方展会上展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形。优先权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初次申请日或初次展出日起算。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展出”证据。除此优先权(priority)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种特殊优先权(seniority):成员国国内在先商标(或比荷卢商标)所有人在以同一商标就同种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时,可依据在先商标要求优先权。该优先权的特殊效力在于,即使在先商标注册其后被注销或放弃,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仍不受影响。并且,这种优先权还可在共同体商标获准注册后提出[5]。设定此种优先权,目的在于鼓励成员国商标所有人适用共同体商标制度,适时放弃成员国注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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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申请提交后是注册审查,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初步审查阶段,欧盟商标局将查明:(1)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应否给定申请日;(2)申请是否符合实施规则中设定的条件;(3)用度是否按时交纳;(4)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资格[5]。假如申请人满足(1),则将被给予一个申请日,欧盟商标局也将启动信息搜索程序,同时将申请副本传送成员国产业产权局,前者对在先共同体商标进行检索,后者则检索在先国内商标,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对禁止注册要件。实质审查阶段,主要是确定是有无尽对禁止注册要件,而不会基于第三方的在先权利一律拒尽申请。①
  3.异议。申请一经公告,第三人即可作出评述(obseration)或提出异议(oppsition)。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欧盟商标局递交书面评述,反对注册理由限于申请可能被当然拒尽的因素,主要是尽对禁止注册要件。由于欧盟商标局不会基于第三人权利而当然拒尽申请,第三人因而被赋予在自申请被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与评述不同,异议权人主要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使用人;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而申请注册的标志所有人;在先使用标志所有人;有正当授权者[5]。异议理由限于相对禁止注册要件。在注册申请经修正再次公告后,仍可提出异议。异议通知必须包括其所依据的理由,异议方应提供证据,并在被要求时指明其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或者性质,使用地域及广度。一般来说,约有22%的申请公告遭到异议,其中不少终极系由双方协商解决[13]。
  4.注册。若商标注册申请符正当定条件,或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有效异议,申请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同时,相关用度必须按时缴纳,否则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一旦注册,共同体商标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获得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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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撤销与无效。商标一经注册,将赋予其所有人独占权。但在两种情况下,这种权利也可能丧失:一是被撤销;二是注册自始无效。撤销即商标被取消注册,《条例》第50条规定了撤销商标的四种情况:一是无正当理由,注册后五年内在欧盟境内未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等同于贸易使用[18],要通过综合情况判定,由商标所有人举证。另一个题目是“在欧盟境内”。基于共同体商标独立、不可分的性质,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意见,在某一成员国的使用即构成在欧盟的实际使用。也有人以为,判定共同体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应视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在欧盟市场是否有相当的份额而定,仅在一个成员国使用是不充分的[19]。对于什么是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法律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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