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共交通治理立法(2)
2017-01-05 01:03
导读:(1)交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多数法规系统缺口明显。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交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实现这一原则的
(1)交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多数法规系统缺口明显。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交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实现这一原则的条件条件是有法可依。固然交通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走向科学和规范,并且初步形成了交通法规体系的大框架,但是仍有一些交通法规体系不完备。在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表现明显。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必须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不同法的层次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同一***的有机整体。纵观我国现行有效的公路、水路法律规范,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完整体系,只是“初步搭起了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组成的,这些系统有的尚有缺口,有的尚不明确。
(2)部分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的立法层次偏低。交通治理涉及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就需要多层次的立法,但是我国目前多数的交通法规体系缺乏普通法律,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威性很差。在现有执法依据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外,其余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仅有两条关于交通治理的内容,其余都是数目庞大的部分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正规法律的统率和支撑,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交通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脚步也在不断加快,交通市场的很多方面也要求开放,这就对公共交通的治理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但是这些市场急需的交通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势必会影响改革的进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的滞后已经成为我们必须留意的题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交通法规的缺失影响国际化的进程。我国加进WTO之后,各方面都要逐渐和世界接轨。国外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除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大城市外,很多城市没有立法。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靠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很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国际化的进程,与我国加进WTO的原则冲突。
3公共交通治理法规建设相关对策和建议
交通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交通的条件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完善公共交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治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点,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仅要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适应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须以******法制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要求,从我国交通运输治理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这一要求和指导思想才会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据。
(2)要理顺在道路交通治理中各部分的职权分工,明确任务,协同作战。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靠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题目的处理上依靠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对交通治理发展不利。加强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使得交通治理部分有法可依。同时交通治理纷繁复杂,规范、治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政策、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保护公平竞争都尤为重要。这就要理顺治理各部分的权限分工,各司其职,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进进良性循环。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规划,提出道路交通近期远期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立法进度。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
系统工程,应以统筹安排、全面规划、重点突出、急用先立、分项实施、逐步配套为原则,争取在“十五”规划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交通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加强交通法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法规建设的领导机构,做好法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且及时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题目,力求定期完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立法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