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情势变更原则立法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
2017-01-28 01:08
导读:(二)立法内容 综观各国立法,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如,原***德国《国
(二)立法内容
综观各国立法,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如,原***德国《国际商事合同法》第295条第1款规定:“为达到合同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从而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形成合同的基础,并为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那些情势,假如根本上发生了变更,且如当事人知道此变更当初就不会订立此合同,则受到这种变更不利影响确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建议按照已变更的情势公道地调整合同。”二是当事人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467条的规定。三是赋予法院或仲裁机关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量权”,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希腊1940年《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贸易惯例的情况下,订立了双务合同后,如情势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变更,而由于此种变更,使合同义务的履行变为对义务人过分艰巨,则义务人可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或其未履行部分。”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综合学者们的论述和各国规定,笔者以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合同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发生了不可回责于当事人的情势变更,以致按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答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约定情势变更条款;约定了情势变更条款的,情势变更发生后,应首先适用约定条款,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方式及效力。(3)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条款不能适用,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4)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在情势变更后的公道时间内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5)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6)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或对单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公平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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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应受现行立法的限制,而要积极鉴戒世界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一个先进的、完善的情势变更法律制度,使之与其他合同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