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情势变更原则立法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7-01-2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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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具体运用,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探讨的课题之一。本文在综合考察情势变更原则概念及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合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贸易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是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在合同因情势变更不能正常履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也逐步展开,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加强对情势变更原则立法题目的研究,对减少合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的用语,英美法上将解决情势变更题目的原则称为“合同落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于不可回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答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按照通说,自罗马法以来,并无所谓情势变更原则。传统的法律思想固执契约严守原则,坚持纯粹形式主义的合同观念,以为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订立,在履行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都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恪守合同信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法律思想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精神是格格不进的。一般以为,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门路注解》,其学说被后人称为“情势不变条款说”。按照这一学说,假定每一个合同都包含有一个默示条款,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基础的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或发生重大变化,应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至16、17世纪,“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应用,在各个部分法中,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均有“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但到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被无节制地适用,损害了法律秩序的稳定,于是受到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严厉批评并被逐渐摒弃。进进19世纪,先后兴起的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极力贬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的价值,“情势不变条款说”几乎被完全排斥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终极得到确立,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是上世纪20年代以后的事情。进进20世纪,人类历史经历的两次世界大战和数次严重经济危机的打击终极促成了法律思想的转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长期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情况剧烈变化导致财产关系危机,很多合同因其基础和环境的改变而无法依约履行。法院面临大批不能依现行法律或先例裁判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改变立法精神,寻求一种新的理论以弥补法律不足。于是,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又被重新提起,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有些学说逐渐被法院采为裁判理由,产生一系列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判例。为避免重蹈历史上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的覆辙,很多国家开始结合实务中的判例,吸收相应的情势变更原则学说进行立法。如,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都有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至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终极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