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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研究(2)

2017-02-23 01:03
导读:2.《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调整 《烟草专卖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并一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其中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表述为:“有计划

  2.《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调整
  《烟草专卖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并一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其中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表述为:“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进步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进,特制定本法”。这显然与目前烟草专卖新形势下的内外环境要求不同。对此,本文以为可将《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表述调整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进和公民福利,特制定本法”。
  3.《烟草专卖法》实体内容调整
  具体改革内容应进法。200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工商分离”改革,在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下,实行三合一体制地区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三家单位分开;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57号文件,文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烟草企业出资人;网上订单供货的专营方式;加进 WT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这些涉及烟草专卖重要内容的变化,而《烟草专卖法》的相应规制并没有体现。
  4.《烟草专卖法》的治理体制进行改革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领导为主”。表面上看,这种采用中心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心领导为主的方式非常完善,可实际上这种主辅关系在具体操纵中有很大弹性,在不同的合作形式中,可以有相对随机的表现 ,主次作用不能也无法尽对化,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当初的一个缺憾。假如不对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治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承担为国家积累更多资金的任务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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