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
2017-02-19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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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进新世纪,市场经济的
进进新世纪,市场经济的深化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做到这一点,从实体法上来说,要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的权利予以法定化和实定化;从程序法上来说,要规制好“权利的实现路径”,要在实体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现实的、有效率的、可以期待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没有进进审判领域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只能说是“虚置”的权利。
我国从实体法方面来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 年先后通过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此后又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可以说已经初步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法体系。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程序构建上,我国却显得相对滞后。我们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诉讼予以足够的关注,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诉讼效率、审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为消费者现实地加以运用的题目。有人说:“十九世纪是工人运动的世纪,二十世纪是消费者运动的世纪。”[1 ]P4021 世纪的今天,我国的消费者运动的确应该被程序法赐与更多的关注。
一、消费者权益诉讼的特点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之后,由于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生产方式的社会化、人类熟悉能力的局限性、市场经济中信息分布的不对称和消费者需求的个体差异等原因,致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立呈现出越来越不均衡的特点,表现为消费者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诉讼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特点,体现出现代型诉讼的某些特征:
(一) 气力的不均衡性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诉讼,二者根本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均衡和对等。现代社会,大型的跨国企业日益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它们和单个消费者之间的实力,更是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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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的群体性和公益性
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的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当产品质量出现题目的时候,受害面相当大,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在此种情况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受害的消费者个人,甚至有时会关系到重大社会利益。
正是由于上述的原因,消费者权益诉讼不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具有了现代型诉讼的某些特点, ①再加上它自身的独特个性,使得消费者权益纠纷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一定的不相容之处:
1.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假如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支出的用度是由自己预支,而商家的诉讼用度却可以打进经营本钱。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从而使不法经营者逃出法网。
2. 在群体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固然总的规模和金额很大,但是单个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不大。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受害的单个消费者假如仅仅依靠个人的气力追求公道的赔偿,可能得不偿失,只能选择放弃权利。一个个消费者对于权利的放弃,加在一起就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放纵。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法制度和现实的脱节,导致正义的“缺损”,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制度本身的一大遗憾。
3. 消费者权益纠纷往往涉及面很大,一个纠纷可以形成成千上万个诉讼。假如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一个个进行解决,无疑是不现实的。即使解决成功,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长期的实践中,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自身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消费者诉讼机制。
(一) 美国
在美国,当大规模的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确当事者被拟制为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所提起,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这就是美国的“团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