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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瑕疵及修改建议

2017-02-16 01:0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谈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瑕疵及修改建议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提要:《居民身份
内容提要:《居民身份证法》立法时机不够成熟,法律内容规定登记项目规定过窄,查验规定过于严格,缺乏科操纵性,经费保障、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及信息的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当修改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指纹信息等登记内容,修改查验规定,实行首次申领和期满换领免费制度,严格规范公民身份号码编制治理及增加一些细化的条文,便于操纵等建议。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法 瑕疵 修改 建议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两年了。作为一部涉及十多亿人口,直接关系广大群众亲身利益的法律,通过之日起,社会上给予了很高评价,寄于了厚看。从实施两年来的实际看,《身份证法》立法上并不成熟,还存在着一些题目和不足,有些已经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公安机关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广大群众亲身利益。
一、《身份证法》立法上存在题目与不足
(一)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导致法律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影响立法的严厉性。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就必须执行,这是法律国家意志性的重要体现,从实施法律严厉性的角度看,《身份证法》立法时机尚不成熟。虽说上世纪90年代便开始立法预备,直到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公安机关)在为居民签发居民身份证时,就应当是《身份证法》规定式样的身份证(简称二代证)。虽说整个立法活动,历时近10年,应当说是较为完备了,但是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软件开发、系统建设信息采集、传输、制作等方面,公安机关尚未做好全面制发二代证的预备。2004年1月1日起,除个别省市实行了二代证试点外,全国尽大部分省市都在继续制制发原来式样的居民身份证(简称一代证)。而且时至本日,除京津沪渝及沿海的浙江、福建等经济较为发达省市外,全国大部分省区二代证制发工作尚未真正意义上开始,不少只是象征性的搞个首发式,目前尚有些省、区还没有完成制证中心建设①。就连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也曾出现百万北京人身份证过期,不能如期换领“二代证”、深圳3000市民因名字冷僻无法办理“二代证”的尴尬。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居民身份证法》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立法内容存在不足,限制了居民身份证的功能
1、关于身份证的登记项目规定过窄。《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十项内容,其中除往证件有效期、签发机关与居民本身无关内容以及出生日期与公民身份号码重复内容,实际上有效信息只有七项,而且《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再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机读内容也仅限于上述内容。
2、《身份证法》关于户口迁移不换证的规定使得居民身份证失往很多使用功能。《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在迁移户口时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当然居民身份证的视读信息只能旧的信息。实际上,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作用就是证实公民身份,这种证实当然是证实给他人看的,主要通过居民身份证的视读信息体现。 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很多经济、社会交往活动都离不开居民身份证,但是作为居***要信息的居住地址产生变化,固然在机读项目中进行了记载,但是对于尽大多数场合和大多数人来说,都难以及时获得这一变动信息,总不能要求大家都配备读卡器吧?况且假如读卡器被滥用,又会导致公民信息的泄漏。本来作此规定是“以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 ②,但是实际上只会给群众带来更多不便,增加政府行政本钱,增加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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