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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2)

2017-02-19 01:01
导读:美国学者玛莉·凯·凯恩以为:“团体诉讼是答应一人或几人代表他们自己或那些声称受到同样侵害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侵害的其他人起诉或被诉的制度。

美国学者玛莉·凯·凯恩以为:“团体诉讼是答应一人或几人代表他们自己或那些声称受到同样侵害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侵害的其他人起诉或被诉的制度。”[2 ]P39而法律辞典中团体诉讼的定义为:“在法律上答应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
美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代表诉讼制度固然在它的原产地演进缓慢,但在引进美国后,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消费者权益诉讼领域。例如,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在美国就是以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方式解决的。1999 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以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题目时,很多方面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美国法院按照团体诉讼受理此案,两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 万名美国用户。最后,东芝公司与这两位团体的代表,也就是与50 万美国用户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每个美国东芝用户最高可获得443 美元的赔偿, 另外还有购物券, 和解金总额达10. 5 亿美元。[3 ]
美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具有鲜明的特征,表现为: (1) 任何消费者都可以针对产品质量瑕疵代表所有的消费者起诉,除非消费者明确声明退出诉讼团体。对产品赔偿额的计算也是按销售的所有产品计算。(2) 为鼓励个人诉诸司法救济,对法院用度、律师用度或免或垫,还可按胜诉财产总额提成。(3) 法院采取“司法积极主义”,对团体诉讼进行初步审查和全程监视。可见,美国团体诉讼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保护明确表示起诉的受害人的私人权益,更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主动扩张至未明确表示退出团体的所有团体成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 德国
在德国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中,消费者团体的作用尤为突出。在德国,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团体以代表消费者起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权利,这就是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是指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向法院请求命令他人中止或者撤回其行为的一种民事诉讼。[4 ] 该制度起源于1908 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把提起诉讼请求确当事人适格赋予了一些产业团体。[5 ]
在德国团体诉讼中,消费者协会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伏危险的行为提起的不作为之诉,是其中非常典型的情形。例如,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要求某商家停止销售分歧格产品的诉讼。
德国民事诉讼中并没有规定团体诉讼,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形成的。例如,1908 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权赋予业主,1965 年该法做了修正,将不作为诉讼之起诉权赋予行业外的消费者团体;1976 年的《一般交易条款法》,也把使用违法条款行为的禁止令状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赋予了消费者团体。除此之外《, 贩卖折扣法》第2 条、《贩卖查奖法》第2 条、《竞争限制禁止法》第35 条、《发明专利法》第2 条、《新型专利法》第7条、《商标法》第11 条都规定了有关的公益团体(如促进工贸易利益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等) 可以提出团体诉讼。[6 ]P371德国在经济立法中设立团体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自由经济制度的正常发展,维护公平竞争,避免市场中的不法独占,防止经营者以不正当方法为恶意竞争,使工贸易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均蒙受其害。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 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中。
1. 消费者个人可以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 年1 月通过了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在第4 章中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和依当事人合意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前者是指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10 万元以下者适用的小额程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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