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义务与贸易裁判规则(4)
2017-02-24 01:01
导读:第三,强化了董事义务。在董事不能援用贸易裁判规则主张免责的情况下,在责任的承担上对其是不利的,这样就鞭策董事要对公司事务投进更多的留意。
第三,强化了董事义务。在董事不能援用贸易裁判规则主张免责的情况下,在责任的承担上对其是不利的,这样就鞭策董事要对公司事务投进更多的留意。
第四,使董事能从不必要的诉讼中摆脱出来,有利于董事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监事、股东作为董事会经营公司的主要监视者,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而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最密切,所以其对这一诉权的行使更为关心,这就产生了股东代表诉讼。由于英美公司制度中不设监事,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而且这一制度所具有很多可取之处,亦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我国尚无此制度,但随着公司与实务的,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导进只是时间。从英美法来看,由于享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股东的多数性,往往造成了这一权利的滥用。立法者就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以减少这种权利滥用,贸易裁判规则在这一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即: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考虑董事是否受贸易裁判规则的保护,以预见自己的胜诉可能性,从而决定提起诉讼与否,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有利于董事集中精力经理公司。
贸易裁判规则正由于明确了董事对职权内的决策造成公司的不利后果的承担与否,使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达到一种***,既能使董事充分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又通过对不利后果的回责,使董事行使权利又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使董事行使权利不致于因权利的限制而束手束脚,又不致于因权利的放纵而导致权利的滥用。这对公司的良好运营是有积极意义的,从我国公司法发展的现状与远景来看,我国应引进吸收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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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外国法评译》1994年第1期
② 刁荣华主编:《法学论著选集》,汉林出版社 1976年版,第25页
③ 转引自Robert W .Hamilton , law of corporations ,2nd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87,P.311
④ Robert S. Stev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