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由价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2-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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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价值作为法价值中
自由价值作为法价值中最为重要、最为终极的目标而被人类所世代追捧。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价值也许更能诊释自由在现实生活的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本是滋生自由的温床, 只有相对范围内的经济自由, 才可能有效地激活市场本身潜伏的气力, 给予商事个体更多、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然而,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尤其是对经济自由的界定更多的情况下是伴随着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限度的探讨。我国事世界多极化中极为重要的一极, 解决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题目也是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现代经济法是对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现代经济法产生以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 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 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题目已无法解决, 垄断、不正当竟争、贸易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 有效地解决“ 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而上限制了自由, 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 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 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商事个体的自由, 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竟争秩序, 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 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 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 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 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因此, 在规制市场秩序时, 对个体的限制, 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贸易欺诈等行为, 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 是真正的自由, 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法之自由价值。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 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回根结底, 经济法所充当的角色尽不是在抹杀自由, 政府干预的目的也是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因此, 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就成为法之自由价值真正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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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自由行为的理论解读
(一)电信资费题目———基于政策的反思
经济法就应以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为立法宗旨, 这也是基于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观的体现。消费者处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终端与中心位置, 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消费这一必经环节, 消费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生动力, 从总体意义上来说, 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程度能很好的反映市场竟争秩序与社会发展水平。所以,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应以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为价值基点, 保护最广大消费者权益即是在总体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很显然, 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并非是国家利益, 而是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因此, 很多情况下由于政府监管缺失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是现今中国社会所极力解决的大题目。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角色极为重要, 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如想保护自己的利益, 形成有序的竞争秩序都需政府的监管。所以, 基于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探讨而对政府监管的反思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维护。我们可以发现, 现今中国很多公用企业, 固然他们表而上脱离了政府, 完全企业化, 但是政府(行政机关)仍对其享有自身利益, 在公用企业形成垄断之际,政府监管的缺失及利益混同是形成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最大题目。这一切的一切都与***的内部政策有关, 他们并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 而考虑的焦点是怎样维护竞争者的利益, 以及由此带给自己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虽在表面正当化, 却在实质上试图将市场竞争封闭, 人为地为这些电信企业制造垄断地位, 这些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极为不相符的, 行政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监管角色, 没有建立经济法立法宗旨的观念, 是不可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 终极受到损害的却只能是可怜的消费者。然而, 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同样是消费者, 或许出现此种矛盾情况只能说明“ 权力寻租”带来的收益会忽略自身消费者这一弱势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