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3)
2017-03-05 01:01
导读: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制度文化影响颇深,固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化,但由于没有***法治文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制度文化影响颇深,固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化,但由于没有***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政治和制度设计上,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有一系列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比如,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政府部分与司法机关的机关、司法系统内部关系等等。导致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庸,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稳定性;导致立法主体混乱,“法律走私”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缺乏同一性;导致司法成为同极党政机关的一个部分,“人财物”完全受控,独立审判徒有虚名;导致“悠久的中心动员型治理传统”仍然顽固存在,立法、执法、普法都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运动和 “会战”,把法治异化为“运动法治”。总之,集中有余而***不足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以树立人的权威而非法的权威的人治模式,是一种人治文化丰富发达而现代法治文化严重匮乏的文化样式。要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终极转变,必须切实体现“主权在民”的***国家本质,建立健全的***政治制度。
理性文化制度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化天生的保证。理性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一对范畴,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文化。从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发展史上可以看出,直通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亚里士多德是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并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命题的西哲。大体而言,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理性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但并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能产生理性文化,假如国家实行集权政治模式,实行新闻、文化和教育独裁,树立主义、组织和个人权威,不实现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叫”,作为现代法治三大基石之一的以“主体同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老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就不可能天生,也就无法构筑现代法治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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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整体文化的内容和样式作为强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响着法律文化的性质、发展进度和调整方式。
中国事一个几千年儒家文化生长繁衍的传统农业大国,文化中的惰性因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是不可低估的。传统文化中的“礼治”、“德治”导致的重礼轻法思想、“家天下”和“家国同构”导致的高度集权政治结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及“团体本位”价值观导致的盲从和无视个体权利等等,与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极。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我们尽管可以改变传统文化的物质外壳,但要更新它的深层内核却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复杂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固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受传统文化的深层影响,再加上经济、政治制度的原因,“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成为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效力、权威、尊严还没有在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一些非法律的调整文化如政策、道德风俗、习惯甚至远古遗风经常不时地替换和行使着法律的功能,一个为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存在着深层的矛盾。 “传统不仅仅过往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文化化模式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