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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稍微有了点民法的的思路:有关意思表示的。
近几天1直在学习意思表示,再加之其中案例讨论,对民法最重视的意思自治有了点看法。但是如果我这样写的话,可能会太保守,有点反人权,反自由的倾向。不管他了。我总觉得既然是写东西,就应该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来组织,而不应该是看老师喜欢什么。大学里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学会独立思考,而不应该是想高中1样每天盯着白纸上的那两个数字。所以下定决心,写点自己喜欢的。
社会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每个个体的个人的权益,当然这也是应个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当时在这越来越自我化的社会中,我们更应该想想应该怎样去不损坏他人利益。这里大概会用到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不与我的上1篇重复,我应该避开民法基本原则。着重讲1下,在尊重意思表意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应该想办法去维护1下雨表意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在这里,可以援用4川2奶进城案来说明,法院判决的有效性。这不仅仅是出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考虑,更应该是出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性的考虑。在这里应该可以考虑1下苏力老师的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关系。可如果这样,又把民法写成法理了。好郁闷呀!再想想其它的。。。。。
主要还必须从民法考虑,从对相对人的保护上来看看。。。。
加油~~~~~加油~~~~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