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3)
2017-08-08 03:23
导读:其二,海关、财政部分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征管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治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耕地
其二,海关、财政部分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征管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治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治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四税”由财政部分征收。可见,海关、财政部分基于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也可成为特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其三,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此规定成立的综合执法部分。如过往我们经常听到的“三查办”(指为财政、物价和税收三大检查而成立的专用
办公室,该部分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但有二点值得留意:一是设立综合执法部分的权限只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一级政府无权设立;二是由于国税局属于垂直治理部分,地方政府无权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除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税务行政处罚客体
笔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前文已论知,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对象)是税务行政治理相对人。但有几点值得留意:一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假如税务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被其他部分处以罚款的,则其不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三是当法人违反涉税法律规范时,一般只对法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对直接责任职员、主管负责职员、法人代表实施处罚。即对法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单罚制”,这和刑法对法人经济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做法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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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一般说来,税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是税务行政治理相对人实施的构成行政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但违法行为稍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假如税务行政治理相对人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纳税人构成了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但依法免于刑事制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对实在施行政处罚。
根据《征管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笔者将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违反税务治理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和特殊税务违法的行为。
1.违反税务治理的行为
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虚假申报或不申报行为;违反发票治理规定的行为等。
2.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主要包括: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抗税行为;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拒尽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税务代理人违法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
主要包括: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协助检查义务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