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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得以保障。要确保抗诉主张的准确无误,首先,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其次,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在收集、采信上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对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般情况下也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再次,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有内在关联,是刑事二审抗诉中证据资格和证据采信要把握的重要问题。证据只有与待证事实存有关联才有价值,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应当充足,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一方面,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数量。另一方面,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易言之,直接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同一种类的证据之间、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均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证据组合形成完整的、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评价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重要标志。
第三,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刑事二审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要使其抗诉主张具备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准确性,使法院接受其抗诉主张而纠正原错误裁判,就必须证明抗诉主张是现有全部证据(体系)推导出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结论。这种事实认定和证据上的排他性要求既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集中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这样也才能使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具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从而确保对错误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