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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nseac.com论文网提供一篇关于完善农业管理机构行

2013-06-1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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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nseac.com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关于完善农业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的,欢迎参考!

 

  农经部门通过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村组集体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系统完整、真实有效地提供会计资料,进行会计分析,从而达到了监督与控制并重的目的。二是强化民主理财小组监督。通过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支出有权予以抵制。实行“双代管”后,农经部门在审核各村报帐会计报送帐据时,统一规定所有支出原始凭证都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否则一律不入帐。三是强化群众监督。主要是及时、真实地实行财务公开。农经部门定期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强化纪律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村级集体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授权农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就丹阳市而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有渔政站、植保站、农机管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

 

  这些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目前大多数农业管理机构人员少,编制仅有几人,有的甚至只有2人,没有内设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以我市为例,渔政站编制10人,动物卫生监督所仅有2名执法人员,而这些机构均没有设立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仅几个执法人员讨论决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农业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否则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

 

  1.未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同意,不符合立法本意《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均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执法作为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范。其明确规定了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执法机构必须报请法制机构同意后再报处罚机关审核,这样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法定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立法的初衷。

 

  2.农业管理机构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农业管理机构仅仅是农业主管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就我市而言,渔政站、植保站等机构没有独立的人事、财务等权力,所有的权力全部在丹阳市农林局。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发生行政侵权和行政败诉而引发行政赔偿,农业管理机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需市农林局承担。可以这样说农业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不经过主管局法制机构及主管局审查批准,而要主管局承担其行政执法过错,这明显违反了农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3.完善农业行政处罚文书的设想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时,应当报主管局审核备案,同样农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报请主管局及其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文书必须报请主管局的审核同意。农业管理机构外部文书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无需以主管局的名义作出。如果农业管理机构内设执法、法制等机构,具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权,作出行政处罚时就不需要报请主管局及其法制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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