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可否介入村民委员会选举
2013-10-0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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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媒体上出现了公证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报道,在民政
摘要: 目前,媒体上出现了公证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报道,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公证作为代表客观公正和公信的力量日益为社会所瞩目,社会公众对公证也寄予厚望.然而。公证所触及和作用的范围是否毫无界限?公证是否适宜介入村委会选举活动?偏离自身职能定位后的公证又将面临怎样的风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 公证监督 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活动 村委会 监督形式 司法公证 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 社会公众
一、 村委会选举活动已经超出公证证明对象之列
从公证证明的对象上讲,《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法》将公证证明的对象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机构主要在民商事等私权领域内进行活动。村委会选举活动是一项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是村民行使选举权表达政治意愿从而实现村民自治的活动,该项活动已经超出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之列,公证对此进行监督似有不妥之处。
二、公证机构的监督无法适应村委会选举这项重大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
从公证机构的职能上讲,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它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并不是它的一项独立职能。而只是公证机构在行使证明职能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附带作用因此。公证机构监督作用的发挥与其自身的权限范围密切相关,它必须遵照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除此之外,公证机构的监督不同于其他法定、专门部门的监督(例如人大、政府、司法部门等),它具有非独立性、非强制性和非救济性的特点,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如果选举中出现不合法的情形,公证机构只能采取拒绝公证等行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监督是软性的,在面对村委会选举这项重大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时.更显得力度有限、难肩重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的监督无法做到从全局把握
从公证监督的实效上讲 。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仍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起到实质作用。村委会选举活动是由若干阶段和环节组成的包括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组成,候选人提名,现场直接投票、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等,任何一个环节的活动都影响和决定着整个选举的最终结果。而目前公证机构大多只能对现场投票、唱票和计票等个别环节进行监督,难以从全局把握,这对整个选举活动所起的监督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四、公证机构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缺乏统一依据
从公证监督的法律依据上讲,公证机构目前并没有制定针对现场监督的统一规则,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程序的规定也寥寥无几。因此,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大都由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自己把关,形成了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监督的程度不同、松紧不一的局面。
五、公证机构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职业风险。
首先.公证机构的审查难以到位。村委会选举活动历时时间长、阶段性强,参加投票的选民众多,而公证机构事前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仅限于书面的审查.难以对选民、候选人及选委会成员的资格进行实质确认。如果出现委托投票的情况 ,更难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其次.公证机构难以应对选举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一些基层 民主氛围不好、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紧张的地方,如果出现扰乱选举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情形.公证机构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只能拒绝公证。而对 于选举 中出现的假选、贿选、幕后操纵等情况 ,公证机构更难通过表面审查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