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党争与分权制衡背后之支配力量—以马(2)
2013-10-10 02:17
导读:一方面是联邦党人最后的处心积虑的挣扎,一方面是新执政的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弹。而共和党的这种强烈反弹又逼迫联邦党人发起了反击:马伯里等以17
一方面是联邦党人最后的处心积虑的挣扎,一方面是新执政的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弹。而共和党的这种强烈反弹又逼迫联邦党人发起了反击:马伯里等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中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执行令状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的国务卿麦迪逊送交委任状;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提出诉讼。
这样,处于白热化状态中的两党激烈争斗的两个案件就都落到了已经是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手中。
二、案件的判决
案件判决的过程是以马歇尔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共和党人斗智斗勇的过程。
马歇尔面临的是这样一个局面:
他清楚地知道,最高法院是一个汉密尔顿所谓的“既无权又无剑”的地方,它的权威很有限。马歇尔无法强迫政府或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前,马歇尔曾将马伯里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迪逊对此进行答辩,但麦迪逊毫不理睬。马歇尔的尴尬在于:即使他做出了判决,如果共和党人不执行这个判决,他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果出现了这样一个局面,那最高法院的权威将无从谈起,也就不用指望着在未来的权力斗争中联邦党人可以有效制衡共和党人。但如果拒绝审理这两个案件,那就等于自甘失败,等于承认在同共和党的权力的全面的角逐中全面落败了。这当然是联邦党人所不甘心的。
于是,马歇尔审慎地作出了如下反应:
他首先认定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合宪,而在同联邦党人的斗争中先倒退了一步。然后他选择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他将该案的问题归纳为三个:
第一,原告对他所要求的委任是否具有权利?
第二,如果他有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受到侵犯,国家的法律是否应为他提供救济?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该为他提供救济,是否应由本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令?
在马歇尔作出的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他用了20页的篇幅阐述了原告有权利获得他所要求的委任,认为“扣押他的委任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是违背了既得法律权利”,并且法律应该为他提供救济。但是,在当时,肯定是让所有人,不论联邦党人还是共和党人大吃一惊的是,马歇尔在几乎是完全讨论了马伯里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正如朱苏力所指出的,“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
前面的义正词严、鞭辟入里的分析,该使几乎所有的共和党人手里捏把汗甚至垂头丧气,以为官司必输无疑的时候,马歇尔的最后的陈述,可谓柳暗花明了。
马歇尔煞费苦心的判决,他的目的是什么?回顾马歇尔应对的过程,我们清楚地看到它是一个先退后进再退的过程。正是这“两退”,我们想见,缓解了法庭上剑拔弩张的紧张氛围,平息了共和党人的冲天怨气,并且,也许就是在共和党人以为自己大获全胜的时候,马歇尔得到了他想得到的: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权利。而正是这一权利催生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