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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伦理

2014-02-05 01:16
导读:行政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探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伦理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 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方式,公民伦理通

摘要: 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方式,公民伦理通过彰显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市俗伦理精神等基本的精神价值,确证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鉴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下的儒家伦理无法引申为现代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价值判据的基本前提,建构中国的公民伦理便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诉求与期待。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伦理 价值范式 现代性


尽管“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citizen society)直至今日仍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但公民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是得以确证的[1],这种确证不仅从公民社会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得以实现,而且亦可从公民社会的精神文化形态——公民伦理中折射出来。毋宁说,公民伦理是读解和探究公民社会的重要精神价值维度。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现实境遇与生存方式的深化,中国现代化发展与公民社会建构实现了历史耦合,公民伦理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建构的基本精神价值诉求,因此,探究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伦理的精神价值范式及其现代性意义,也就成了培育中国的公民文化与公民伦理精神的逻辑起点。
一、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
社会精神形态依赖和根源于社会的物质与制度基础,而社会精神形态从主观观念层面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根据唯物史观的阐释,“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 精神文化形态不仅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而且也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换言之,精神文化的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人们不仅仅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形成一个精神的世界,而且也根据对精神和观念创造现实的世界,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通过现实与观念之间的相互创造而达到合目的性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精神是对特定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辩护,是使特定生活获得合法性和价值性的内在支持。公民社会作为确证了“公民身份”的社会存在形式,其现代性意义不仅体现在结构性要素和制度性存在上,而且也体现在观念与精神形态上,亦即,公民社会是一个器物存在、制度存在和精神文化观念的统一。诚如英国学者杰弗里·c·亚历山大(jeffrey c.alexander)认为的那样: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制度领域,它还是一个有结构的、由社会确立的意识的领域,是一个在明确的制度和精英们自我意识到的利益之下和之上起作用的理解网络。”在他看来,所谓“理解网络”也就是公民社会的“主观维度”。[3] 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也指出,公民社会有三个主要要素,除了一套机构和制度外,还有“是一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 or civil manner)。”[4] 公民社会作为新的社会生活状态,离不开相应的价值观念和精神文化体系;公民伦理除了从精神和观念形态维度深刻揭示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外,还为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支持,为公民社会建构提供价值导引与方法论判据。毋庸置疑,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文化表征,是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与价值的确证方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我国,出于对公民社会结构性存在的争论,或许其制度性特征(主要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特征)还难有统一概说,但公民社会的价值维度——公民文化与伦理精神是被较普遍地认同的。在伦理学视阈下,“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主要通过非现代的“臣民”(subject man)身份比照烘托出来,公民的精神价值规定与臣民相对,是矛盾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读解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间性,共同规定了公民社会下伦理形态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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