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2)
2014-08-23 01:02
导读:实际上,选举团制度反映了美国国内两种民主原则之间的矛盾。一个是国民性原则(nationalprinciple),另一个是联邦性原则(federalprinciple)。前者主张强有力的
实际上,选举团制度反映了美国国内两种民主原则之间的矛盾。一个是国民性原则(nationalprinciple),另一个是联邦性原则(federalprinciple)。前者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管理,强调国民多数优先原则,主张一人一票,多数优先,少数服从多数,总统选举应在全国层面进行,国民选票数优先者当选;而后者主张各州平等、相对独立和多样性,强调总统选举的地域代表性,主张总统选举应在各州层面进行,当选的总统,除了获得多数国民选票外,还应有广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从实际运行的客观效果来看,选举团制度过多顾及了联邦性原则而忽略了国民性原则,从而导致选举人票数的分配与实际国民人口数的分布不对称,或者说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国民代表性)不对等,选举人票不等于国民选票。这就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选举人票数的分配办法,发现选举团制度面临危机的具体成因。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各州在联邦的代表人数,即各州的参议员人数加上各州的众议员人数。
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例如,人口众多、面积广大的加里福利亚州或得克萨斯州拥有比她小得多的康涅狄格州或得拉华州一样的代表权,各有2名参议员。这就先给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不平等埋下了第一个伏笔,也可说是导致选举团制度出现危机的重要原因。
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美国历史上对众议院席位的分配经历了一个演变时期,基本上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其中反映了选举团制度危机产生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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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840年以前,采用杰菲逊分配法。即按照一个众议员代表一定数量人口的原则,平均分配众议院席位。最早是1792年的每33000人产生1名众议员。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到1811年每35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20年每40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32年每477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4](P.88)这个分配法弊病有二:1.由于各州的人口总数往往不能被整除,多余的人数被忽略,国民代表性不够;2.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众议院人数会不断膨胀,不利于提高议事效率。
第二阶段:1840—1850年,采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