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2)
2014-10-13 01:15
导读:三、政治参与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主要的实现形式。政治参与的广泛程度与一 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成正比,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和
三、政治参与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主要的实现形式。政治参与的广泛程度与一 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成正比,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和参与内容的广泛性,即政治参与主 体必须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除了政治权利被剥夺者外,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通常不 受民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都享有参与政治过程 的相应权利;政治参与的内容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个层面;并且,政治参与要 有适当的物质保障和全面的法律保障。当然,这种广泛性是就法律上的可能性(也即公 民权利)而言的,并不是就实际的政治过程而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也为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基础和动力。这是因为: 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化,造成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复杂化,各利益主体为 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就会设法影响政治过程;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增强了人们的参 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扩大,使许多人感到政府的活动越来越与自己的 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因而会越来越试图影响政府的构成和决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 高,使人们在时间和财力上具备了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5]。
政治参与不仅限于参加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包括通过适当的形式和途径 参与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及对政府的监督。对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民 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六大报告 特别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的根本政治 制度,而且是我国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和机制之一。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如选举制度(当然不限于人大选举)在确定和分配各级人大代表 名额、直接选举中投票和计票、县乡人大选举中的预选、候选人与选民及选民代表见面 、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提名和差额选举、外来人口参加当地选 举等问题上还需探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参与立 法讨论等制度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还需在制度设计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做 进一步的探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政治公开化
政治公开化就是要求增强政治过程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对“国家机密”的界定 及其范围的划定应当依法并采取审慎的态度)之外,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都应当及时 而完整地向公众公开。政治公开是民主政治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政治参与得以真正实 现的逻辑上的也是现实中的主要前提之一。在政治过程中,以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为 一方,以普通公民为另一方,双方在有关政治过程的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普通公民如 果对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不够了解,就无法对相关事项做出选择或判断,在选举及对 决策、
公共管理和监督的参与中也就无从准确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