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2)
2014-10-31 01:42
导读:由于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也是分离的,而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也有差异,因此,会出现矛盾。这一点,在探讨国有企业的改革时,
由于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也是分离的,而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也有差异,因此,会出现矛盾。这一点,在探讨国有企业的改革时,必须慎重对待。
二、劳动者的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并派生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社会主义民主制对劳动者所有权的保证,是由一系列权利及相应的机构进行的。民主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它具有个体性,即每个公民可以分别拥有并行使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权等。在此基础上,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又在总体上集合为立法权,并派生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苏联模式”中,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是存在的,但却忽视了这些权利的基础,即民主权。在前苏联的教科书及宣传上,也反复宣称民主,并说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翁,在宪法上也宣布公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论权、集会权等,但这是宣传性的,因为宪法并不进入司法程序,上述权利也没有切实的保证。与之相应,国家机构的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却是实在的、高度集中行使的。这是没有民主权基础的集权,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