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化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现象(2)
2014-12-31 01:07
导读:与国民党”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
与国民党”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具代表性的是边区政府的“豆选”现象,虽然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用黄豆代替选票,实现了他们的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主的形式并不完全决定民主的程度。与国民党正好相反,边区政府的这种做法推动了我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权力过分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与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虚置”,窒息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村管理组织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国家政权逐渐从农村撤出,农村社会出现了制度真空。在此背景下,一些村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以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后社会管理的空白。1982年,中央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农村基础自治组织写入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精神,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获得了合法性,迅速在全国推广。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村民自治的试行阶段,激发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如“村务公开”制度、“海选”制度。1998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同年11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和群众政治参与走向法制化轨道。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奠定了新时期村民用民主方式、程序维护切身利益,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制度基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村民自治与现代化的关系
现代化是经济上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政治上由专制转向民主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意味着城市化,即由农村支配社会的格局转向由城市支配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核心任务就在于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正如摩尔所言,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即农民阶级能否纳入商品经济体系中成为商品生产者,是事关民主成败的关键因素[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化的两大基本任务:一个是建立市场经济;另一个是实现民主政治。历经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现代化的第一个任务已初步实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化的第二个任务是实现民主政治。
第一,村民自治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