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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村民自治现象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西周时代中国就已经有了带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经过封建时代,民主革命时代和建国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有了重大的发展,尤其是到1988年村民自治普遍推行以后,发展更为迅速。推动了中国现代化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关键词: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现代化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村民自治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二是村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集体商议处理;三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中国的村民自治现象历史悠久,从西周开始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间几经曲折,可以说是一部由原始民主向现代民主迈进的历史。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村民自治现象的发展历程
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3]1934年以后,国民党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和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扩张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官员腐败,带来成本的增加,而这些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保甲替代地方自治吞噬了农村原有的建设与自治功能,乡村的经济因原动力不足走向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