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服务型政府正当、合理的三纬度考量(2)
2015-04-04 02:35
导读:1.韦伯的观点 韦伯认为,所谓合法性是指在存在命令和服从的社会活动系统中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服从,这种服从不是出自诸如习俗、畏惧惩罚的情绪、
1.韦伯的观点
韦伯认为,所谓合法性是指在存在命令和服从的社会活动系统中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服从,这种服从不是出自诸如习俗、畏惧惩罚的情绪、物质利害关系的考虑等动机,而是与这些因素无关的对其认同的普遍信念(即带有普遍性的自愿服从的内心信念)。一旦被统治者有了这个信念(即“人内在的法”或善的意志)就会发自内心服从来自上层的命令,成为统治的可靠基础。可见,合法性问题归根到底是个信念问题,它关系到行政制度体制的正义性、运用者充任权威的正义性,乃至政策和命令的正义性。
这种普遍认同的合法性是怎样体现的呢?韦伯进一步强调了一种合规则性。所谓合规则性,是指统治的合法性之所以得到认同或被认为或被感觉到正当,是因为合法性实质上是符合了某些规则,而这些规则既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沿袭的先例,当然在韦伯那里主要是指法律程序。这样一来,他所指的合法性就符合了某种法律程序,而法律总是统治者自己制定或认可的,这也使得合法性成为一种仅局限于本阶级的自我论证,而这种论证由于失去了普世性和客观性 ,其结果是论证合法性的目的最后却得出了失去对象物(即行政制度)的合法性。如果说这种合法性还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话,也仅仅限于那些非法的政府所寻求的合法性,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更主要的是偏离了原来所祈求的对象物的(即行政制度)合法性的论证 ,这恐怕是韦伯合法性的最大不足之处。正是基于此,哈贝马斯对韦伯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2.哈贝马斯的观点
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合法性并不一定是通过一些所谓的规则去获取的,规则本身作为工具理性寓于对象物(即行政制度)之中,其作为构成系统的要素怎样去论证系统的合法性呢?显然,它不可能带来统治的合法性。当然,哈贝马斯并不否认通过一些规则去获取合法性的可能性,因为要素的合法性也有助于系统合法性的获得,但系统合法性的主要获得渠道,应当是这些要素背后的价值内涵,也就是说这些规则背后的价值内涵才是合法性的真正基础。这种价值内涵,又往往是通过根本性的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实现的,即在健全的社会文化生活中获得合法性。因为只有在这种生活条件下,公众才有自由的、公开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对公共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普遍信念,才会形成对现有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普遍认同,从而使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拥有合法性。可见,这种从规则背后的价值内涵所获取的合法性,也就是在健全的社会文化生活中所获取的合法性,是对象物(即行政制度)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诉求。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哈贝马斯对合法性价值内涵的思考,使他从韦伯的形式主义的工具理性走向了有着实质性内容的价值理性的理论建构,这与韦伯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如果沿着韦伯“合法性即合法律程序性”的研究路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的自我论证,即统治者通过种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