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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2)

2015-06-03 01:35
导读:2.3 挫伤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 贿选现象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贿选破坏了民主政治运行规则,把民主政治变成了“金钱游戏”,这种以钱换权、以

  2.3 挫伤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
  贿选现象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贿选破坏了民主政治运行规则,把民主政治变成了“金钱游戏”,这种以钱换权、以权谋私的交易,膨胀了行贿人的私欲,歪曲了受贿人的意志,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通过“金钱游戏”获取的权力必然缺乏公信力,其结果必然是以公权谋取个人乃至小团体的私利,严重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社会风气等政治人文生态。
3 遏止村民自治中贿选行为的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
  增加贿选成本,使竞选者不敢贿选。针对贿选者普遍存在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应该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围,增加贿选的成本。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委会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事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可以重处剥夺政治权利。使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主要理由:一是村委会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拥有一定的政权职能,它不同于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那样的自治组织。一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现行刑法93条的司法解释,村委会干部侵占集体财产作为贪污论处,把村委会成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适用贪污罪的处罚条款。下是刑法由公权力领域向私权力、社会领域延伸,是国内外完善刑法的一种发展趋势。主要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而定。根据村委会直选中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前所述),足以列入刑法管辖的范围。四是村委会直选小同于一般的非政权组织的选举,具有面广量大、影响力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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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确立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贿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过程监督主体的缺位。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此监督者不宜由乡镇政府担任。应由没有利益牵涉的第三者担任。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一个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中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贿赂”必须有实际的收买行为发生,而且确定对正常的选举产生了不良影响,不能将“贿赂”的范围无限扩大。其次,要在《村民委员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关来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加大对贿选违法行为的制裁,建议设立破坏村民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完善选举技术
  贿选者之所以愿意花钱买选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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