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
2015-06-20 01:12
导读: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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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分析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它们几乎都是从医疗救助制度起步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应覆盖所有城镇弱势群体成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无子女、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很难享受到和城镇劳动者同等待遇的进城农民工等等。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途径和渠道,如社会捐助等,对经济困难和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其科学合理地运作,有效防止挪用或被侵占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健康,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态,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商业健康保险要承担起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和行善积德的使命。商业健康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