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黑龙江省乡镇行政体制改革(2)
2015-06-21 01:08
导读:由于县级政府作为完善的地方政权主要行使决策权,与各种 政治 、行政组织发生联系,指导下级机关,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拥有相应的财政能力。乡
由于县级政府作为完善的地方政权主要行使决策权,与各种
政治、行政组织发生联系,指导下级机关,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拥有相应的财政能力。乡镇作为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主要行使撕7县级决策和命令的办事权,直接面向社会和个人,办理具体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从上级获得相应的行政能力。通过改革,可以按照权、责、能一致的原则,理顺县级,乡镇和村的关系,更好的发挥各级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功能,从而建立纵向集权,行政一插到底,横向分权,加强村民自治的现代乡镇体制。
2.精简机构和人员。目前,黑龙江省乡镇政府的规模和机构数量基本上是“八块牌子,六大
办公室,十几个事业单位”的格局。由于乡镇不再是一级政权,而是县级的派出机构,因此不必设立与上级政府一样的对等对口的机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撤消、合并和设立机构和组织。例如,作为一级主要执行上级政府决策的基层行政组织,乡镇不必设立人大和政协组织,这方面的职能应该通过上级人大和政协履行。乡镇可以把涉农部门农药、农机、化肥、植保水利等进行归类,设立相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之类的中介机构,并逐步与政府行政脱钩。就目前设在乡镇的各种站所,一部分机构应该撤消,另一部分可以转为服务性机构,实行政社分开,由此避免官僚化。
温家宝总理在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提出农村社会税费改革的实质,是要改革农村不适宜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最重要的是精简机构和人员。进行机构改革,不精简人员,农民的负担就不能彻底得到解决,而且还可能出现“积累莫返之害”。乡镇体制改革应坚决清理清退不在编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在严格规定不得突破编制数量的同时,下功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市场配置、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能上能下的政策,真正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干部管理体制,形成更为灵活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制度上确定严格的用人约束机制。建立财政供给比例控制,合理确定乡镇行政组织机构的规模。过去,一些乡镇机构曾进行多次机构改革都陷人“黄宗羲定律”,症结之一就在以往机构改革很少考虑机构规模与财政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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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乡镇级财政。乡镇收人大致分三部分:上级的转移支付收人;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