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途径(2)
2015-08-02 01:36
导读:第三,珍惜民力,确定方案。在拟定多个方案后,就要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也就是方案选优。方案选优要将各种拟定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利弊、优劣比较,选择理想
第三,珍惜民力,确定方案。在拟定多个方案后,就要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也就是方案选优。方案选优要将各种拟定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利弊、优劣比较,选择理想方案,最后确定方案。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虑民力,也就是要评估人民群众对决策方案的承受能力。如果最终确定的方案,超出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这可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与不满。因此,确定方案,必须要切实怜惜民力,切不可浪费民力。
2.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做到用权为民
落实为民理念不仅仅是决策为民,还应做到用权为民。政治权力有一个基本的特性,这就是“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因此,要真正做到用权为民,就必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第一,要强化群众监督。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6] (P520)可见,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也是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动力来源。强化群众监督,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力完善民众监督机制。一是要提供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形式和程序,赋予群众应有的监督权。二是要加大信访举报部门工作力度。信访举报是民众监督的重要渠道,通过纪检监察等各种监督部门的信访举报窗口,接待民众来信来访,处理民众的举报、申诉和控告等。各级党委、纪委要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加强和改善人大对同级党政部门的监督,避免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人大的监督工作,从宪法和法律上真正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政部门的权力。其次应建立健全行使人大监督权的专门的组织机构。如效仿西方国家的弹劾制度,在中国建立人大弹劾制度,使人大监督常规化,以保证人大基本监督权的实现。[7]再次要改进人大的监督方式,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实现人大监督的具体化,努力做到标本兼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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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化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在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当前,大力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主要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抓紧制定新闻法,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权限,确保其监督的独立性,特别是新闻媒体对重大腐败案件独立采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