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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浅议未来中国宪政

2015-09-0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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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因此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成了关键问题。如果说,走宪政民主之路是历经长期探索、争论、曲折而形成的主流意识,那么我们必须面对的困境是百年来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这一事实。近年来,中国大陆知识界明显表现出重新关切、深入探讨宪政问题的趋势,这是令人鼓舞的现象。

中国现代化的后发劣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当中国人刚认识到西方精神、文化、制度上的某些重要价值,刚开始体认、宣传,远未达到深入认识,更谈不到实行的阶段,就见到西方本土对自己的主流传统意识的批判和反叛,再加上某些具体事件的刺激,人们于是轻易放弃对那些价值的追求,拥抱更新、更时髦的价值,以图满足“迎头赶上”的心理。其结果是“欲速则不达”,中国人在“最革命”、“最优越”的梦幻中不断碰壁,吃尽了苦头,最后不得不老老实实地从头来过,但时间浪费了,机遇丧失了。

中国人对个人自由、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等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价值,就有这种从认同、宣传,但很快就质疑、抛弃的过程。这个过程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但过了半个多世纪,历史重演:刚开始清算文革的蒙昧主义和个人迷信,紧接着就是对启蒙、理性、科学的解构和批判;刚开始大张旗鼓地从事现代化建设,后现代和反现代的思潮就在知识界、文化界甚嚣尘上;刚认识到打破闭关自守、走向世界的必要性,马上就有人把反全球化运动当成最新方向。

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也是如此。从严复比较系统、正规地引入西方思想和学术以来,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主流在一、二十年间是自由主义,但五四之后,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就接踵而至,一些著名的自由主义先驱改换门庭,拥抱社会主义,更有不少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在自由主义立脚未稳的情况下作社会主义式的修正,以至于三、四十年代的自由主义阵营的政治宣言或言论自由主义色彩不浓,社会主义色彩不浅(比如对苏维埃体制的赞扬,以及鼓吹“政治上民主,经济上社会主义”)。如果说当时的社会主义既包括社会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即布尔什维克主义的话,那么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移过程继续进行,最后是共产主义大获全胜,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在近半个世纪都成了无容身之地的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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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自由主义话语在中国大陆重新出现,与此同时,新左派思潮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日渐猛烈,社会民主主义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新左派和后现代思潮主要是从事批判与消解,正面建构性的内容不多,因此当人们思考中国未来的宪政前途和设计时,社会民主主义是与自由主义相近而最具竞争力的另一种选择。
我认为,就中国大陆宪政前景的基本原理和价值选择而言,不论就逻辑顺序还是时间顺序而言,我们都应该把自由主义放在先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地位。

宪政的基础和理论框架只能是自由主义

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相似与重合之处甚多,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二者的相同之处更是多于相异之处。我们也许可以说,在现实目标的追求方面,目前二者是大体一致或平行的,它们有大致相同的理想和反对的目标与思潮。但是,谈到宪政的基本原理,二者的差异就比现实追求和政策考虑层面上显现的要大得多。我认为,从学理、历史经验和现实诸方面考虑,应当选择自由主义而不是社会民主主义。

宪政基本原理和社会政策的考量与调节不同,它必须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界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问题作出明确阐述。自由主义学说在欧美各国实现宪政民主的过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他后进各国的宪政民主过程——不论是真正实现还是仅仅在理论上承认——大致是对欧美宪政制度的模仿,从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自由主义宪政原理的认可。从历史上看,社会民主主义从来没有独立自主地发挥过作为宪政原理的作用。它曾经反对过那些原理,以及根据那些原理安排的政治制度,只是在改变策略和方向,从力图打碎变为认可它们之后,它才得到发展。即使承认它对宪政民主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贡献,那也只是在自由主义宪政基础上的二阶性调适,而没有起到奠基性、原创性一阶原理的作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与近现代宪政民主原理相距甚远,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原理值得学习,那么我们应当追本溯源而不是仅得其流。事实上,时至今日在捍卫和发展自由民主宪政原理方面最活跃并作出杰出贡献的基本上全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除了哈贝马斯(J. Habermas),我们很难找得出可以和哈耶克(F. A. Von Hayek)、罗尔斯(J. Rawls)、德沃金(R. Dworkin)相媲美的著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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