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及其例外(2)
2015-09-28 01:12
导读: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演变 “不干涉内政”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演变
“不干涉内政”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干涉法国事务。这一规则后来逐渐为欧洲各国所认同。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提出“美国不干涉任何欧洲国家的内部事务,但也不能坐视欧洲国家对南美洲各国之干涉”。这就是著名的“门罗主义”,为国际上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启先河。此咨文强调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允许欧洲干涉美洲事务,反映出新大陆强调自身对欧洲大陆的独立性。由于不干涉原则对维护国家主权与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之原则。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逐渐自传统的列强支配下解放出来,任何国家再也不能任意否定或主张对其他国家的权力介入。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更加广泛地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最早表明不得干涉内政的国际公约是1920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盟约第十五条第八款规定:“按诸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该争议之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殖民的国家纷纷主张主权独立,不再接受殖民帝国的支配,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平等、互惠、独立、自主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社会。在战争废墟上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再一次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一规定表明:在现代国际法中,各国可以根据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间不得干涉。随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多次重申了不干涉内政,主要有1965年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这些法律文件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不干涉和不干预别国内政和外交原则应包括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认为不干涉是一项严格责任、一个绝对的原则。大部分学者主张不干涉原则有例外情形。例如日本有学者主张不干涉原则有4种例外的情形:一是条约规定之场合;二是对违法行为之报复;三是基于自卫权之场合;四是各级机构所决定之集体措施。美国国际法权威Hyde教授在其所著《国际法》一书中也曾断言:“除非一个国家对于外国为不法的行为,或威胁不法的行为——不论这种不法行为以国际社会为目标,或以一个国家为目标——似乎没有干涉的正当理由存在。在这种情形下,既无国际不法行为,便不可能有合法的干涉。”显然,Hyde教授将一国从事不法行为或威胁从事不法行为作为对其干涉的合法理由。我国也有学者主张不干涉原则有例外,但是必须对“例外”作严格的限制。如李浩培教授指出:“干涉是一个国家反于另一个国家的意思,而干涉后者的政治独立的基本权利。因此,在
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以不干涉为原则,以干涉为例外。这个例外的适用,必须有非常的情形存在,方能认为合法。”
干涉行为在19世纪以前,尚不算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一直到19世纪以后,不干涉内政原则逐渐确立为国际法所公认之基本原则,各国遵守这一原则,是出于国际法的法律要求,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