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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公务员制度虽得到不断完善,但公务员道德失范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在公务员道德建设过程中,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重视个体道德培养。其一,它是“以德治国”方略实施的基本保障,是防止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根本途径;其二,它是公务员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内因与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实际运用;其三,它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务员;道德建设;个体道德
公务员道德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行政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与深入、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以及社会和谐与稳定。我认为,要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除了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外,还必须重视公务员的个体道德培养。
1.个体道德的内涵
所谓个体道德,就是“具有一定社会身份,并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人,为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而形成和具备的,并适合一定社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简而言之,个体道德就是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个体道德是相对社会道德而言的,是社会道德与个体意识相作用的产物。它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社会道德内化过程。即个体由自然人转变成社会人的同时,受到已有社会道德环境影响,逐渐形成自身道德价值观念,并转变为相应个体道德素质的过程。且不论人性本善或本恶,可以肯定的是,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人的个体道德价值观必与其所处社会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受后天生活环境所影响,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人群的道德认识会随其社会道德标准不同而存在差异;第二,社会道德个性化过程。即个体通过自我意识对所接收的社会道德信息,进行个性化地选择、加工和转换的过程。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人与人之间也是存在有区别的,“每一个人都是个别的不可重复的主体”,即使两个人生活的时代背景、地域环境都相同,由于其对事物的感受、认知以及人生经历不尽相同,所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J。实际上,我国公务员人数众多,不同年龄、不同区域的公务员的道德价值观也不尽相同。因此,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对社会道德的认识不能完全等同于对个体道德的认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重视个体道德培养在公务员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视公务员个体道德培养是“以德治国”方略实施的基本保障,是防止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根本途径
江泽民同志于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新发展历史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其决策和执行主体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公务员的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了一些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道德失范现象,如一味强调个人利益、贪污腐败、以公谋私;片面追求政绩、弄虚作假、哗众取宠;漠视党纪国法、以权代法、执法不公;权责不明晰;工作效率低下等等。这严重地影响了“以德治国”战略的实施。对此,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然而,由于体制不完善和个体素质差异,这些规定的实施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导致公务员道德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正如温家宝同志于2008年3月25日新一届政府首次廉政工作会上所讲:“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因此,在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建设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道德教育,重视公务员个体道德的培养,提高公务员个人道德修养,从源头上防止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确保“以德治国”方略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