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作用
2016-01-0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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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
摘要: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 和谐社会 作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即协调、配合与适宜。至于和谐社会,不同学科有不同解读。从
法学的角度来看,意味着法律合理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障其真正实现的文明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狭义的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指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1]。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下,通过经济、法律、
政治等综合手段,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 ,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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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和谐社会不会自然形成,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作为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产生的历史、目标等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高度一致性,因此,经济法必然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作用。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内在统一性
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
考察经济法形成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体现,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 无形之手”与国家之“ 有形之手”,以解决“ 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问题,从而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2]。经济法从其诞生时起,就是为了在追求自由与限制自由、在市场与政府、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求均衡,这种与生俱来的均衡理念与和谐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不谋而合。经济法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尽管民法也调整经济关系,但是民法更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形式公平,无法全面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主要工具之一。
2. 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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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谐社会有利于经济法的贯彻执行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准之一,和谐社会意味着这个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社会成员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的贯彻执行。因此,和谐社会可以推进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经济法的规范作用,实现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