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中外比较(2)
2016-01-23 01:08
导读:英国国家审计制度是政府绩效评价萌芽的基础,其评价工作是伴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而不断演进发展的。 19世纪中叶,英国初步建立起国家审计制度,重点
英国国家审计制度是政府绩效评价萌芽的基础,其评价工作是伴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而不断演进发展的。
19世纪中叶,英国初步建立起国家审计制度,重点是审查国库支出合法合规性,监督政府收支活动。20世纪20—30年代,传统的国家审计逐步被绩效审计所代替,即除了对政府支出合法合规性审计之外,开始对支出项目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二战后,监管的重点转移到绩效评价上来,并逐步扩大到公共财政的各个领域。到20世纪70—80年代,兴起了“新公共管理”革命,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经验式调查”,目标是创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并坚持结果控制、简化程序、注重绩效。
从法律依据来看,英国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生命力。1982年《财务管理新举措》(FinancialManagementInitiatives),规范了政府支出从提出目标到达到目标所需成本以及如何对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价的全部管理过程。1997年《支出综合审查》法案,标志着英国政府绩效评价的规范化。从评价主体来看,英国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受公共服务和公共支出内阁委员会(PSX)指导和监督,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评价。有些部门自评时会聘请一些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从结果运用来看,政府绩效评价是调整政府长期经济目标和计划的依据,各政府部门要根据每年的秋季报告对其三年的滚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是财政制定部门预算的依据;是国会和内阁对政府行政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
(二)美国的政府绩效评价
美国政府绩效评价同样是伴随着政府预算管理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早在1951年,美国联邦政府预算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绩效预算”的概念。1973年,尼克松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生产率测定方案》,对绩效评价的系统化、规范化开展做出明确规范。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日落法》,规定政府的计划和规章都要规定一个执行日期,从而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它们的活动进行评价。1979年,美国国家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行政部门管理改革和绩效评价工作》,标志着美国政府绩效评价实践的全面正式开展。20世纪90年代美国预算改革再次回归绩效预算,并增加了以结果为导向的新内涵,被称为“新绩效预算”。1993年,美国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为政府绩效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在编制预算和提出支出要求时,要制定包括使命陈述和长期目标的五年战略规划,制定实现战略目标的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和便于考评的绩效指标,定期测定部门工作绩效并向国会和公众提供绩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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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价主体来看,美国政府绩效评价是由国家会计总署组织实施的,有时授权政府各部门进行自评。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的实施。从结果运用来看,是从节约资金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建立政府自我约束能力,培养自我检讨和纠错能力开始的,目的是通过制度使联邦各部门负责任地达到项目效果,以提高美国人民对联邦政府的信心。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绩效评价
1983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的《改革澳大利亚公共服务白皮书》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每项支出都要做好绩效评价计划,每3~5年对每项支出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这标志着澳大利亚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初步启动。1999年至2000年财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实施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评价的重点从对部门和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转到项目的有效性上来,同时把评价的结果与预算相联系。
从评价主体来看,财政与管理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Deregulation)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制定、发布和更新评价原则、指导各部门评价工作并把评价结果提交给各议会的年度报告和部门预算安排中。从结果运用来看,澳大利亚政府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实行财政管理改善计划与业务评价计划相结合,将绩效评价结果很好地融入预算决策当中,并通过《预算诚实宪章》和《财政管理及问责法案》将财政管理责任问责至各政府机构,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绩效管理与报告制度。
三、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现状
我国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际上是沿着两条主线进行的:一是在政府评价层面,围绕行政体制的改革,主要形式是干部实绩考核制度;二是在财政资金评价层面,围绕预算管理方式的改革,主要形式是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一)政府评价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