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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市场流通立法的基本原则(2)

2016-02-16 01:05
导读:大问题的话,那么,现今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和价值升华。因为,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

大问题的话,那么,现今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和价值升华。因为,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才能彰显出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可见,“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有学者提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本文进一步明确提出,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进行市场流通立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科学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四个社会再生产环节的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并把生产看成是手段,把消费看成是目的,而分配和交换则是中间的过渡环节。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环节的目的,在以法律规制社会再生产环节的过程中,对流通和交换环节的法律规制也应该考虑到消费的目的。在市场流通立法理念上,就反映为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
  在各国关于市场流通的政策和立法上,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导向的立法理念已经有所体现。在政策上,早在1932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就宣称:“我认为,我们正面临着流行的经济思想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在未来,我们将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而相对较少地为生产者着想”。当今,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立法上,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国外的市场流通立法也表明消费者权利保护是一个重要目标。日本《独占禁止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标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人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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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利并非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而是从权利主体——消费者角度提出的权利概念。消费者权利概念中的“消费者”是作为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立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消费社会到来之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已经很难再将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人”来等同观之了,他们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维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就成为从法律角度界定消费者概念的动因,对于权利主体——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就成为构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沦为生产者与经营者所支配的“弱者”。弱者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逻辑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法价值观之后。又有必要引入“身份”的观念。人生平等自由是一个崇高的理念,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着不平等,存在着“强者”与“弱者”。“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要更加强调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人类为解决自身生存发展与稀缺资源的紧张关系正形成可持续发展观;以政府作为唯一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主体的有效性正在受到质疑,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的关注对象。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消费者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作为利益平衡的天平的功能,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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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体权利给予平等保护还应坚信所有社会成员而平等。对权利主体的某一部分——老人、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种族、语言上的少数、难民、战俘等——特别保护的原因是他(她)们容易受到伤害,而不是这些群体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在现代民主社会,作为民主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就意味着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地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对他们的“援助”、“关怀”、“让步”等就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在强调基本人权的同时,法律的天平又必须向弱者倾斜,以达成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确认,保护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其重要作用在于借助国家力量进行利益再分配,缓和由市场导致的严重不平等,以逐步实现人的实质平等。而达成此目的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也可以说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限制或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减少某些人的利益,并将以这些办法收集的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失业工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消费者等。在此意义上,这种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又被称为“类权利”或“集体权利”。二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为基础,其利益指向对象是全体人,比如环境权、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来弥补自由市场的缺陷以及其负面效应,以满足市民社会的共同需求。消费者权利是一种主要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甚至可以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合理保护消费者权利是法治社会的需求,当代立法的应有理念。
  “以人为本”作为市场流通立法的价值观和终极取向,不是虚无的口号,而是体现为实实在在的保护人的权利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的各种制度安排。事实上,一部市场流通法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在设计法律框架和具体内容时能否将保护人的权利尤其是消费者权利贯穿于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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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开始关注“人”,关注“身份”,法律开始强调对弱者、消费者、劳动者、受害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的保护,这是现代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向。流通环节的另一端就是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是弱者。在流通立法中,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目的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现在的市场当中,最最强调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福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仅仅是一个手段,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立法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构建市场流通法律制度。
  总之,市场流通立法中所需要的价值目标是多样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秩序、安全等价值目标都需要进行衡量。市场流通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原则。从法的价值上观察,适度干预原则体现了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平衡,而消费者权利保护则主要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适度干预经济是当代经济立法的根本原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作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趋势。这两个原则在市场流通立法中都应该得以体现和强调。只有在这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制定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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