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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

2016-07-1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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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科学发展观与法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治江苏的构建,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要有法治基础为保障和必要条件。对法治江苏的基本方略、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法治江苏与科学发展观的不同侧面和领域及相关问题,与会代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有学者认为,在建设法治江苏的过程中,应明确提出“保障人权是建设法治江苏的核心”,这既是法律的真谛所在,也是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的明确要求。围绕如何贯彻这一核心理念,该学者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基本思路,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法定形式保障人权;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保证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体现和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通过公正司法,使受到侵犯和损害的人权得到救济,保障人权的实现;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集中法学界、法律界的智慧对法治江苏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讨。通过制度性安排使上述思路得以实施,既可造福于江苏人民,又可为中国法治化进程提供可资借鉴的地方性样本。

  ①有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是对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总结,是执政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其内涵包括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法理基础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和庞德的社会控制学说的结合: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强调了以人为本,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控制学说强调用人的社会性来限制人的扩张性,达到社会和个体的全面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实践尤其是立法实践中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②有学者通过对《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分析,认为法治江苏战略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江苏省的具体落实,法治江苏就是全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总体进程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江苏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法治江苏战略从其基本理念、战略目标到实现途径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宪法中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具体落实。

  ③有学者从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这一法治核心出发,认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即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由人大决定制度,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决定保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制度,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执行保障;必须大力加强人大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审计监督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这些是科学发展观的监督保障。上述这些制度是否贯彻落实,关系到宪法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法治是否得以实现,当然也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能否得到树立和落实。因此,始终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宪法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特别是要重视宪法所规定的、与科学发展观密切相关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为科学发展观提供法治尤其是宪治保障。

  ④有学者从宪法变迁的角度探讨了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结论:

  (1)从宪法的变迁角度观察,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思想在1949年之前曾经起步并有曲折发展,但极不连续、不稳定;1949年之后的发展可分为混沌时期、萌芽与发展时期、稳固与继续发展时期三个阶段,法治概念的蓬勃发展并成为国家明示追求的重要原则,是在第三个阶段发生的。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不影响既有政治体制及领导基础的原则下,去推动一种依法治国的制度、理念和原则,其内涵在政治体制以外的各方面均与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下的法治概念高度同质。

  (3)19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以前均与法治化关系不大,1999年后则开始渐有朝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趋势,在依法治国的促进方面,其修宪内容较偏重基本人权保障的加强。

  (4)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原则被再三强调,甚至载入宪法的情形下,由于现行宪法实施中存在种种问题,使宪法实效大打折扣,中国社会的实际法治化进展较为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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