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ESOMAR“营销与社会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务管(2)
2014-01-13 01:52
导读:a)营销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b)从该营销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
a)营销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b)从该营销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面对一个以上的客户)。
客户无权知道被试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试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16项条款进行更改)。
21.相反,除非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纪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
a)研究
建议书和报价单(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对来自其他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施加影响。
b)联合的和/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
c)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纪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
22.在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惯例,在适当的时间内保留这些记录。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4项),研究者必须提供研究纪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纪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
23.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除非没有法律有求必须这样做)或关于客户业务的任何机密信息。
24.应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必须允许客户安排对于现场工作和数据准备工作质量的检查。任何此类检查必须遵守第4项准则的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5.研究者必须向客户提供任何所进行的关于客户研究项目的所有适当技术细节。
26.在报告研究项目的结果时,研究者必须区分研究发现、研究者对研究发现的解释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的建议。
27.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它就有责任保证所发表的东西不会有误导作用。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还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
28.研究者不得允许它们的名字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准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准则的要求。
29.研究者必须确保客户知道该准则的存在及其遵守该准则各项要求的需要。
该准则将对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营销研究事业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论文出处(作者):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与服务营销
进入企业设计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