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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管理者必须对公司的诸如企业联合、租赁合约以及权益性投资等交易作出决策,这些决策也给管理者提供了判断的空间,管理者可以将商业联合适用联营会计,也可适用购并会计;租赁合约可以是资产负债表内的义务,也可以是表外义务;权益性投资可按权益法核算,也可按成本法核算等等。简而言之不外乎以下三种方式:利用应计制中存在的会计判断,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安排交易发生或交易方式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营运资金的管理进行盈余管理。
虽然对于哪些判断是公允、中立的判断,哪些属于盈余管理,哪些又属于盈余操纵,至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给出明确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管理当局在进行上述众多的判断中,都有可能和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
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获得自身利益。自身利益有许多方面,一般地,企业管理当局会在资本市场回报、管理层收购、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在政府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盈余管理,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获得股票初次发行(IPO)和配股资格,减少纳税,避免被证券监碑管理委员会摘牌,都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达到其目的。例如为了发行新股或配股,企业管理当局一般会利用各种判断提高企业价值。
三、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
产生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管理当局与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等)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两者追求的目标是有差异的,行为的动机或激励手段也不统一。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全与利益主体的利己性,使得企业管理当局有动机也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另外,从会计角度看,盈余管理的存在与我们现行会计所采用的原则与方法是分不开的。
1.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是形成盈余管理的主要因素。应计制会计或权责发生制试图将经济实体发生的交易与其他事项和情况,按照其产生的财务结果在不同期间加以记录,而不是在经济实体实际收人或付出现金时予以确认。因此,为了反映经济实体在某一期间的业绩,而不是仅仅记录现金的收人和支出,应计制会计采用了预提、待摊、递延以及分配等方法程序,将各期间收人与费用、收益与损失配比。在当今和未来较长时间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中的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再加上要分辨何种判断为盈余管理,何种判断不是盈余管理并非一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要彻底消除盈余管理是不可能的。
2.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滞后性是形成盈余管理的另一因素。基于“会计是一项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的认识,无论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给予了会计人员较多的选择空间。再加上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并未在相关准则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制订的滞后性对会计事项作出对自身有利的估计或判断。
四、减少企业盈余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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