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性质及筹资途径(1)务管理毕业论
2015-06-2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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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高校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目
【摘要】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高校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目前存在四种主要运行模式。制度性障碍和资金短缺是影响民办高校筹资的两大问题,而政府资助、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手段是解决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主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对高等学校的划分仅是简单地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并未对其性质做深入研究。近年来,随着非营利组织这一范畴的不断应用,高等学校原始的两分法已明显呈现出不适应性,它不仅不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政策,而且还阻碍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化。
一、我国民办高校的性质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正式文件中基本没有出现过,而国际上新的理论观点将民办高校归属为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斯教授的理论(1995年),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一是正规性,具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身份;二是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五是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明显的自愿参与成分;六是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从六个基本特征可看出,民办高校比公立高校更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一个典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目前,公立高校的非自治性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仍属于政府部门的高校。
民办高校在办学之初就是以社会力量的身份出现的,是真正地面向社会办学,而非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办学,比公立高校具有更强的自治性、民间性和志愿性。民办高校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比公立高校具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是一个正式的合法组织。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而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其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首先强调的仍然是“民办教育事业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因此,在未有新的法律条款出台之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的出发点仍然是培养专门人才,是一种服务于精神生产的活动,是公益性而非企业性的活动。因此,民办高校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思想上都具备了非营利组织的六个基本特征,应该是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另外,民办高校自身也应该认清自己的性质,按照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来开展自身活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存在多种运行模式,按照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可把民办高校的发展归纳为四种主要模式。
(一)注入发展模式
指由国内外资金雄厚的公司、企业集团或个人投资办学。这种形式按资金来源不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以国有大企业为投资主体创办的民办高校,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投资的上海对外经贸进修学院。2.以乡镇和私营企业为投资主体创办的民办高校,如山东淄博市万杰集团投资1亿元创办的万杰医学院。3.海外华人或企业投资或捐资创办的民办高校,如缅甸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出资3亿元创办的泉州仰恩大学等。
(二)改制运作模式
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主办并承担教育经费的学校,在学校原所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转给独立法人承办,按民办管理机制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模式。如黑龙江东亚大学就是通过对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职工机电学院改制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