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度量与监管务管理毕(3)
2015-10-26 01:02
导读:对于缴费确定型年金(DC),年金基金治理人对年金受益人没有事先设定的、刚性的偿付承诺,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监管,以防止年金计
对于缴费确定型年金(DC),年金基金治理人对年金受益人没有事先设定的、刚性的偿付承诺,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监管,以防止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基本利益因年金基金治理人的投资不善或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在这方面,很多国家对缴费确定型年金(DC)建立了担保或补偿机制。其基本制度是设立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水平,假如年金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收益率,由年金基金治理人用自有的储备金或自有资产弥补缺口;假如仍然无法弥补,则由政府基金给与一定补偿,但年金基金治理公司将会被清算。在这一制度设计中,关键是担保最低收益率水平如何确定。与我国同样作为新兴市场的智利、阿根廷、波兰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鉴戒。智利以过往36个月的所有企业年金的均匀收益率R作为基础,其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是均匀收益率R的50%和R-2%这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企业年金实际收益率低于这一水平,则基金治理人要有自有储备基金弥补缺口。而假如某个企业年金的实际收益率比所有年金的均匀收益率R高50%或超过均匀收益率R达到2个百分点之上,则逾额收益部分充实为储备基金,不计进年金帐户的实际收益。阿根廷设定的担保最低收益率为均匀收益率R的70%和R-2%这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能够计进个人年金帐户的最大收益率是超过均匀收益率R的30%以内或超过均匀收益率的2%以内,逾额部分转进储备基金。通过这些机制,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了因不同年金基金治理人投资收益的差别,导致职工从年金帐户中所获得的退休金收进存在过度的差异。特别某些低收进职工和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在选择年金基金治理人方面的能力较差,与其它收进及文化程度较高的职工相比,前者所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会非常低,建立担保最低收益率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平衡职工之间的收益差异,更多地体现企业年金作为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
社会保障机制,而不是演化为获得最大化投资收益的手段。
大学排名 我国在企业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监管和年金最低收益保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办法》只在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资治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治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风险预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风险预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治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仅从治理费中计提20%作为投资风险治理预备金是否充足?是否应建立政府主导的年金收益担保机构?考虑职工工资收进增长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年金投资资收益保障是否不应只限于弥补亏损而应该保持一定的正收益率?这些还需要进行深进的。
[]
1. Arun S. Muralidhar著,沈国华译:《养老基金治理创新》,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2. 邓大松、刘昌平著:《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
3. E.Philip Davis: Portfolio Regualtion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Pension Funds. Working Paper. Pension Institute.2001
4. Mulvey:Modernizing the Defined-Benefit Pension System, 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 ,wint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