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题目务管理毕业(2)
2015-12-23 01:42
导读:上述规定意味着,子公司的逾额亏损必须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予以反映,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逾额亏损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只有当合同或章程明确
上述规定意味着,子公司的逾额亏损必须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予以反映,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逾额亏损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只有当合同或章程明确要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承担弥补逾额亏损的义务,且少数股东有能力弥补这种损失时,才可将逾额亏损分摊给少数股东。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规定可谓专心良苦,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母公司通过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或者通过分歧并逾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试想,倘若逾额亏损可以分歧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时不消除***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利润)的情况下,母公司便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本钱、用度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团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见,只有将子公司的逾额亏损全部合并,才可抑制母公司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作为躲污纳诟、粉饰报表“工具箱”的企图。
三、准重组是关键
编制合并报表最基本的抵销分录之一,就是将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所对应的子公司股东权益相抵销。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母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子公司的亏损时,长期投资以减记至零为限。其结果,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编制这一最基本的抵销分录所必须的对应关系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编制合并报表必须进行变通处理,就是说,诉诸于准重组(Quasi-reorganization),将资不抵债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股本冲抵未分配利润的巨额借方余额,然后把未分配利润剩余的借方余额并进母公司的报表。通过准重组这一变通程序,子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股东权益项目便可予以消除,避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重复计列子公司这些纯属“子虚乌有”的股东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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