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控制与财务治理简析务管理毕业论文
2016-01-2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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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控制论的观点,是
按照控制论的观点,是一个多层次的控制系统。企业的内部控制主要可分为控制和治理控制。治理控制又包括几种不同的业务控制,如组织控制、经营控制、财务控制、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控制等。财务控制从属于治理控制,在企业控制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与会计控制密切联系。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会计体系不但承载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信息以及信息的加工和表露,而且与包括资本的筹集、资产的运营、收益的分配等为主要的财务活动相联系,从而与企业的治理控制相对应。因此,财务控制是连接会计控制和治理控制的重要结合口,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以对经理人的约束和控制为例,经理人在决策中需要运用会计信息,这是不问可知的。但经理人在决策时,假如没有相应的财务控制(具体表现为一系列财务制度和机制约束),他就可以利用甚至操纵或歪曲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内部人而有损于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另外,不经约束和控制的经理人的决策有可能导致失误,引致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既损害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也终极导致企业和经理人利益的损失。而通过财务控制的经理人的决策,首先保证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可以避免经理人由于头脑发热而引发的非理性决策;其次,财务制度的程序化控制和规范化操纵也可以抑制经理人的“自违规”、“超法规”意识,从而有助于在公司内部确立“依法治厂”、“法规眼前人人同等”等观念;最后,由内部控制链中的内部审计进行的再把关,将从内部再一次制约治理层的操纵失误和经理人的有意违规。当然,后者的力度相当有限。正由于如此,我们在下文中还要夸大公司外部机构控制和监管的必要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于长期契约是因不对称信息而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必然引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一旦签定,对违约事项势必要诉诸。那么法律是如何对待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呢?艾伦·施瓦茨以为,不完全契约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解决依靠于契约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他通过对长期契约所使用的四种需求方指数的,提出“长期契约包括多种风险分担和重新协商的条款”,“再协商是帕累托改进”。
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企业长期契约的再协商、补充和修正是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完成的,即通过公司治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约束、监视和治理而起作用。这样不但要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设置内部监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力求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监视的效力,而且要在公司外部形成有利于监视的环境——政府部分的监管、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有关诚信的***的呼吁。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人的局限性,这种监管还是有限的,代理本钱中仍要支付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剩余损失”。我们可以把这种监管的不力回结为契约的不完全性。
阿洪和博尔顿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了一个企业资本结构的理论,他们研究了企业家和投资者之间的这种不完全长期契约“即初始的契约结构能否以及如何使当事人的目标达到一致;当初始契约不能达到一致时,控制权应该如何配置。当重要的变量不能在契约中写明时,控制权的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可以看出,控制权的分配可以解决原始契约的不完全性,或者说契约的再协商、修正和补充需要通过企业的控制权分配来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实施企业的内外部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如前所述,财务控制是连接会计控制和治理控制的重要结合口,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企业控制中需要特别夸大财务控制中的契约再协商、修正和补充。在公司内外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出于不同的动机,对公司财务控制的目标不同。从内部控制契约的初始设计和我国的实际看,内部控制权的分享最薄弱的一方为债权人,尽管他们的存在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内部控制权的分享仅限于借款契约签订前的资信审核;在资金筹集得手之后,债权人的控制权几乎是一片空缺,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逾期不还或有意赖账等情况也为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