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6-07-09 01:08
导读:二、建立现金流廿治理假设时应留意的 根据苏珊纳克·兰杰 (Susannek.Langer)对假设的实质所做的简洁易懂的阐释,我们以为建立现金流量治理假设时应留
二、建立现金流廿治理假设时应留意的 根据苏珊纳克·兰杰 (Susannek.Langer)对假设的实质所做的简洁易懂的阐释,我们以为建立现金流量治理假设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1.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应从属于现金流量治理理论体系,也就是说,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应为整个现金流量治理理论体系服务,它不应该与这一理论体系的其他部分有任何冲突。 2.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应该是有意义的。假如一项或几项现金流量治理假设除其表现的事实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同时也不会对现金流量治理理论体系的建立和现金流量治理活动有任何,则不应将这一项或几项假设作为现金流量治理假设。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应该是进一步研究现金流量治理理论和进行现金流量治理实践的条件,因此,某一项或几项假设对现金流量治理理论体系的建立和现金流量治理实践是否有意义就应成为判定这些假设是否适当的标准之一。假如我们同时有两个假设可供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则哪一个假设更有意义就应成为选择的决定因素。 3.现金流量治理假设之间应该互相一致,而不应该相互矛盾。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题目。从逻辑上讲,同一事物在相同条件下亦此亦彼是不可能的。因而两个相互矛盾的假设不可能同时具有公道性,永远不能纳人同一体系。 4.现金流量治理假设之间应该相互独立。假如某一项或几项假设可以从其他假设中推理出来,那它就是一项推论,是一个必然的事实 (假如我们承认我们所做的假设正确的话),而不应成为一项新的假设。 可见,现金流量治理假设体系只应具有一个层次,而不应具有多个层次,如基本假设、衍生假设等。
三、现金流廿治理假设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现金流量治理假设应包括以下几个: 1.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活动应该限制在经济利益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一定现金流量治理自主权的主体之内,这一假设也可以简称为主体假设。主体假设明确了现金流量治理活动的空间范围,将一个主体的治理行为区别于另一主体的治理行为。 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应具备两个基本特点:(1)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2)必须有独立的现金流量治理自主权,可以自主治理主体内的现金流量。同时,主体假设有三层具体的涵义:(1)主体假设决定了治理主体可以治理的经济活动,即凡是治理主体有权治理,并且与其有利害关系、终极会影响治理主体经济利益的、与现金流进和流出有关的经济活动都要由治理主体来治理;(2)主体假设决定了治理主体进行现金流量治理时的态度,即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例如一笔应收账款的偿还业务,对于付款方而言是现金流出,对于收款方而言是现金流进。在对付款方的其他方面 (如资金本钱、信誉)没有负面影响 (或经权衡以为负面影响小于可能带来的效益)的情况下,付款方一定会争取少付款或晚付款,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笔资金。同样,假如对收款方而言没有负面影响 (或经权衡以为负面影响小于可能带来的效益),收款方也一定会争取早收款或多收款。这就要求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治理现金流量时,要有明确的态度,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进行处理;(3)主体假设决定了治理主体在进行现金流量治理时要严格区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界限。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治理主体是指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具有不定现金流量治理自主权的企业团体控股公司或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一般企业。广义的治理主体除包括狭义的治理主体之外,还包括受狭义的治理主体控制,但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具有一定的现金流量治理自主权的经济主体,这种经济主体可以大到团体公司内部的子公司或公司内部的某一职能部分,也可以小到某一个人。 这样就会产生两个:(1)在和治理活动中,我们究竟取哪一种理解?是广义的理解,还是狭义的理解?(2)假如受狭义的治理主体控制的广义治理主体之间或者广义治理主体与狭义治理主体之间出现利益矛盾时,我们该如何处理了对于第一个题目,作者以为应视理论研究和治理的对象而定,假如我们进行研究或治理的对象是整个团体或整个,则应取狭义的理解;反之,假如我们进行研究或治理活动的对象是狭义治理主体之下的广义治理主体,则应取广义的理解。对于第二个题目,我们以为,假如受狭义的治理主体控制的广义治理主体之间,或广义治理主体与狭义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出现矛盾时,应由狭义的治理主体进行协调,其原则是广义的治理主体的利益要服从狭义治理主体的利益。当然,为了避免广义的治理主体有“情绪”或 “意见”,进而损害狭义的治理主体的利益,狭义的治理主体最好能给予受其控制的广义治理主体以某种形式的补偿。 在以下的论述中,除非特别提及广义治理主体或狭义治理主体,一般仅指狭义治理主体。 2.持续经营假设。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除非有相反的证据,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可以持续经营下往。相反的证据是指可以证实治理主体的经营活动即将终止的证据,如按合同规定企业即将解散,或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等。 这一假设有两层含义:(1)治理主体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破产或清算;(2)治理主体可以执行其预计的经营活动,包括各项合同、各种既定的活动等,同时又无法确定其终止时间。 这一假设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竞争,使其经营活动面临风险或者不确定性而提出的。从现实情况来看,没有一个现金流量治理主体能够 “永生不死”,永远存在下往,但除少数现金流量治理主体愿意在完成既定目标或既定经营任务时终止外,大多数治理主体都希看自己生存下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因而我们有必要假定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清算,不会破产,而是持续经营下往。 这一假设对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动会产生重要的,由于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治理主体应选择不同的治理政策,例如面临被收购的风险时是否选择反收购策略。 3.治理分期假设。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一个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经济活动应该是无穷期进行下往,永远不会终止的,但这会给现金流量治理带来另外一些题目:在治理主体的经营活动偏离最初设定的目标时,我们如何或何时才能发现?一旦发现,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在和考核治理主体的治理业绩时,是否应该等到治理主体终极停止经营?假如不能,我们又该何时分析和考核?……显然,我们不可能等到治理主体终极停止经营才进行这些工作,这既是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逻辑结果 (由于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企业永远不会停止经营,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进行这些工作),又是现实治理的需要。 我们无可选择,只能将治理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分为一个个或者相等,或者不等的时间间隔,以满足治理的需要。 这一假设对于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影响是不难理解的,例如它可以使治理主体对现金流量的控制成为可能,也可以为治理主体分期对其业绩进行分析和考核,据以及时了解实际治理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题目提供理论基础。 在实际划分治理期间时,要同时考虑外部的有形法规 (如《企业准则》)以及无形规范 (如约定俗成的惯例),并结合企业治理需要而定,其长度可以短至几天、几小时、几分钟甚至更短,也可以长至几年甚至几十年。 4.时间价值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治理现金流量时,假定资金应该按照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价值,也就是说假定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有着不同的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的实质应该是资金在周转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增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都不能缺少资金,当资金的所有者将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资金使用者时,必然要按让渡时间的是非取得一定的报酬,即利息收进。而资金使用者也必然要将资金周转使用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按时间的是非支付给资金所有者,从而形成资金的使用本钱,即支付利息或股利。这部分利息或股利就是资金时间价值的最直接表现形式。 资金时间价值假设对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动会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例如,时间价值的存在,决定了治理主体在进行长期投资决策时,采取净现值法和内含报酬率法进行评价要比回收期法。再比如,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进行应收账款治理时,采用集中银行、锁箱系统等手段加速现金收进的一个原因也是考虑到资金具有时间价值。 5.理性治理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在进行现金流量治理时的治理行为是理性的,是为了实现治理主体的治理目标进行治理的。 这一假设有四层含义:(1)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是有目的的,是为了实现治理主体的治理目标而进行治理的;(2)治理主体在面临多种选择时 (如从多个投资方案中选择出一个方案),一定会选择对治理主体最有利的方案;(3)当治理主体发现不利于实在现目标的行为时,它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4)治理主体能够以往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新的理论,更新其知识结构,采用更公道的,逐步完善其治理活动。 6.信息不对称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与外界拥有不同的信息,这种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1)现金流量治理主体比外界拥有更多的信息 (如企业当前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远景);(2)现金流量治理主体比外界拥有较少的信息 (如某一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一种情况意味着现金流量治理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治理行为向外界传播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第二种情况则要求现金流量治理主体通过信息交流或其他方式取得自己需要但还没有的信息,最大可能地达到信息对称,避免在经营治理中遭受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信息不对称的例子,例如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教师和学生、医生和病人等,在研究现金流量治理理论和进行现金流量治理活动时,我们也有必要假定治理主体同外界拥有不同的信息。否则,治理主体的某些治理政策或治理行为 (如采用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还是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就没有了理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信息不对称假设并非假设所有的信息都是不对称的(事实上,这也不现实),只是假定外界很可能不具有治理主体拥有的一项或几项信息和/或治理主体不拥有外界拥有的一项或几项信息。 7.治理有效性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会对治理主体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固然并不一定完全可以控制),进而给治理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 这一假设的意义十分明显,由于假如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对治理主体的现金流量没有影响或者仅有很小的影响,则治理主体的一切治理行为都将是徒劳无功的。同时,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也不能称为理性的,由于治理主体要治理现金流量,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只有非理性的人才会做只有本钱没有收益的事。这时,现金流量治理主体的一切治理行为都将失往理论基础。 8.现金资源稀缺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所治理的现金资源是稀缺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现金资源稀缺假设并不是说现金这种资源不可再生 (事实上,现金流进治理主体的过程就是现金资源再生的一种表现),也不是指现金这种资源可以耗尽。同时,它也与现金尽对数额的大小无关。这一假设仅是为了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在给定的时期内,与现金的需要量相比,其供给量可能是相对不足的。现金资源稀缺性是我们研究现金流量治理理论和进行现金流量治理活动的原因之一,由于假如现金这种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我们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治理,也就不存在规划其流进流出时间和数目等题目了。 9.不确定性假设。指现金流量治理主体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并非完全肯定,总有一些治理主体无法预知或无法肯定的事情。 不确定性可分为两种情况:主观不确定性和客观不确定性。主观不确定性指治理主体由于缺乏有关信息而不能对事物的状态做出确定的判定,而这种信息却是他人可以拥有的。例如,与某一特定企业有过信用往来的企业要比与其没有过信用往来的企业更了解该特定企业的信用状况 (假定其他信息一致)。客观不确定性是指事物状态的客观属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在新产品研制成功并投放市场之前,市场是否接受企业的新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对此,我们只能根据已有的知识结合我们对消费者消费偏好的了解做出判定,进而进行估计。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确切的说新产品的销售量将是多少,这一切只有事后才可能知道。 与主观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经常具有不对称性,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信息不对称。为了避免假设之间互相重叠,我们将这里所指的不确定性限定为客观上的不确定性,而不包括主观上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假设是我们进行现金流量风险治理的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