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融资与税制结构的政策取向
2013-08-1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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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国债债
一、对国债债务风险衡量指标背离现象的简析 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一期,1亿元,合计2.6亿元,5年期,利率5%)首开新中国国债发行先河,到1981年我国政府再次恢复发行国债48.66亿元以来,国债发债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1994年停止货币融资途径进行财政透支,使国债发行规模又跃上一个新的台阶。1999年国债发行额4015亿元,国债余额高达10542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元的大关。国债总量扩张和财政份额的下降引发人们对国债规模的增长空间和债务风险的忧虑。国债规模从根本上说,主要受制于水平,市场化进程,闲置资源存量和利用状况,国际收支情况,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众牺牲程度及理解力等诸多因素。具体就国内融资途径而言,国债发行规模的数量界限主要取决于政府和财政的国债偿付能力、可供国债吸收的居民储蓄剩余存量。普遍采用的衡量国债规模是否合理的指标有两类: 其一是从国民经济范畴来反映国债规模的指标:(1)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即国债负担率;(2)当年国债发行额占居民储蓄余额的比重即居民应债能力。 其二是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反映国债规模的指标:(1)当年还本付息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即政府偿债能力;(2)当年国债发行额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即国债依存度(又可分为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和中央财政依存度)。 这几种指标在国债发行规模方面的权重也有所不同。显示,影响国债发行规模增长速度的指标影响力排序为国债偿债率>居民应债力>债务依存度>公债负担率。 国债规模扩张与财政份额下降的矛盾从财政债务指标统计表中可以得到集中体现(表一)。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虽然仍保持在30%以下,但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却高达50%多,远高于国际公认的安全线10%~30%。这主要是发债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无权发债所致。该指标集中反映了国债规模扩大产生的中央财政风险。1991~1998年我国国债负担率平均水平为6.83%,即使经过1998年以来发债规模的陡然上升,1999年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也仅为12.69%。该水平无论是与发达国家还是与赤字规模较大的国家或是与新兴化亚洲国家30.1%、33.5%、15.3%的平均水平相比,都是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从国债依存度指标来看,我国55%左右的国债依存度水平均远远高于上述三类国家平均10%、24.5%和-1.6%的水平。这充分说明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是较大的。国债偿债率到1997年开始超过15%的安全界限。但奇怪的是,从居民负担率和国债负担率来看,却远低于国际警戒线45%。指标间相互背离现象根源在于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造成的财政份额下降。
二、对财政份额现实状况的分析与看法 从1982~1999年数据来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总体一路盘跌的走势与传统瓦格纳定律(即财政收入规模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呈不断上升趋势)呈现出明显背离的特征。到1999年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仅为13%,在世界上都属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政府收入下降导致财政投资占全投资的比例不断减少,2000年1季度仅为5.8%。这进一步加剧了财政支出政策与财政收入政策的逆向运动:从支出方向看财政政策是扩张型,从收入方向看财政政策却是紧缩型,且收入政策的收缩程度高于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债规模。于是出现了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国债发行额占GDP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上升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从财政角度分析的国债债务指标普遍较高,而从总量角度分析的指标较低现象。从偏高的债务依存度、国债偿债率和财政占GDP比重的下降与国债占GDP比重的上升来看,财政压力是很大的。虽然从国债负担率和居民负担率这两个指标来看,国债规模仍存在一定的增长空间。但财政收入在制约国债发行规模中毕竟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如何客观看待财政份额下降而发债规模上升这一现象呢,我们认为,从总体趋势上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占GDP和总收入的比重都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态势。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上奉行的是放权让利的政策,收入分配格局一直向居民倾斜。从税收总额占GDP的比例演变就可以明显得出这种结论。税收占GDP比重在1985~1997年间以年均3.973%的速度下降,到1996年到达谷底时仅为10.18%,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5%和60%。1986~1995年间平均税收弹性值为0.527,平均边际税收倾向仅为0.076,近乎无弹性,税收收入的实际增长率远低于经济实际增长率(中国统计年鉴1996,P42、227)。在此期间政府主要通过连年发债来弥补这部分因减税而流失的利益。进入90年代后,收入分配格局再次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国企逐步走出下降通道,政府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滑的趋势开始扭转。1995年税收总额占GDP的比例开始逐步趋稳,从而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开始出现止跌回升的势头。1995~1999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在10%以上,并略呈上升趋势(见图1)。这种变化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走势相吻合。 从我国政府收入的构成来看,政府收入=财政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非规范性公共收入。常规分析所用的财政收入多指财政预算内收入。如果简单地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来与国外相比,显然不妥。我国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以及各级地方财政间按基数法进行收入划分,诱导了地方政府尽量不把本地财力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结果导致预算内财政收入不断下降,预算外部分收入在总体趋势上呈现上升趋势。1978~1992年间预算外资金量扩张到3854.92亿元,增长11倍之多,高于同期财政预算内收入增长幅度的3.6倍。特别是从1994年开始,预算外资金增长速度猛然上升,到1996年几乎翻一番,达61.7%。如果从政府总收入的角度上看,我国财政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大致为25%。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今后若干年中,财政收入在GDP和总收入中的比重基本可以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的趋势。财政收入是政府运作的基础。扩大发债规模,减低债务风险的关键在于重建财政。一方面,提高“两个比重”,至少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与发展中国家持平的水平,即20%和60%。另一方面,也不应当盲目提高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国外的有关与实践证明,过高和过低的财政比重对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比例过低削弱政府在公共部门中的影响力,动摇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主角地位,而比例过低往往导致政府大幅度增加财政赤字,债务风险急升,给整体经济运作带来负面影响。过高的比例虽然使政府财力得到提升,但这种强制性高积累高投资所带来的不只是低下的效率,而且更多的是消费下降,经济失活,计划经济的东欧和中国的实践就是明证。目前世界各国对财政在国民经济中应占多大比重,尚未有明确定论。这一比重的确定应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及宏观调控的目标等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