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
2013-08-18 01:03
导读:B、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 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需要该政府有很高的信用度和发达的资本市场,这样居民才能安心的把这笔资金投资于政府。所以,
B、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
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需要该政府有很高的信用度和发达的资本市场,这样居民才能安心的把这笔资金投资于政府。所以,这对政府的程度有一定的要求,但无论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筹资还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筹资都必须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偿债能力原则
地方政府举债筹资必须要有一定的限额,这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相联系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地方政府便取得了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也就承担了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申报举债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收入状况、还债能力等慎重权衡,而不能盲目争指标、争项目、争资源、若到期无法归还本息,将会给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甚至影响中央财政今后自身的举债。 2、效益原则
地方财政在运用资金时必须考虑到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我国实行的是复式预算,财政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两部分。举债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建设性项目支出,而不能用于平衡经常性支出的赤字。这里所说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直接收益是指该项目自身能产生的经济收益。间接收益是指该项目本身经济效益不明显,但通过其他方面可以表现出来。地方政府确保将这些资金投资于能产生效益的项目,否则会对今后年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2)中央可以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进行限制和管理,从而防范债务危机。 以上表明,禁止或过于严厉限制地方政府借款是不必要的,但对地方政府借款实施适当的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工程,中央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的公债发行机制有所限制,对其债务规模、发行期限、利率、投资方向、偿债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A、对地方公债发行的规模和用途以形式进行规定和确认。全面禁止地方赤字可能会影响未来效益的开发。因此,预算法应该允许地方各级政府借支,但借支必须在上一级政府所能提供的资源或在中央政府批准的文件范围之内。各种形式的借支都必须向上报告,每年总借支的限量必须由中央政府同有关地方政府协商以后明确规定,以利于中央控制借贷总量。此外,地方借款必须用于资本性项目资金的不足,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赤字,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B、为了允许地方公债的同时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可以设计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核心是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控制和市场调节的有效结合来管理地方公债。具体措施包括:①保证一些基本的控制手段,尤其是保证实施借款时符合法律规定,如借款必须与资本支出相联系,偿债比率、绝对债务水平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能直接对外借款,等等;②将借款总额控制在与宏观经济需要相一致的最高范围内;③及时收集和公布各级政府借债资料,以利于市场对其资信作出正确的反映;④禁止一切内部资金市场,以防止地方通过低于合理的资金成本从内部市场融资。
C、地方利用国债资金的收支应列入地方预算。其申报的借款额度作为预算收入,偿还的资金列为预算支出。有些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收益就建立专项偿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地方政府预算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它对地方政府如何运用财力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通过财政预算进行约束,可以保证举债本息的按期偿还。设立偿债基金就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基金,由特定的机构管理,从而杜绝基金的任意挪用,确保所举债务本息的按期偿还。 综上所述,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存,使得地方公债发行有了其现实基础。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高峰期,在这个时期,我们缺乏的是资金和技术,如果把民间巨大的投资潜力挖掘出来,则会给经济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不难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方公债的发行将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